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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3年4月21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生产期间中频炉冶炼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暂时停止精炼炉、电弧炉、连铸、天然气区域的生产和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3年5月22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1月18日,诸暨某电镀有限公司5号楼3楼发生一起火灾。1月19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进行整改。2023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单位5号楼生产线擅自动工生产,其行为涉嫌违反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2023年5月15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电镀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李某某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5月6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在对诸暨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污水池)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其行为涉嫌违反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交办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以上行为违反了原安全监管总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
根据原安全监管总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2023年5月29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骆某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5月4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诸暨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如下问题:木工车间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未按照规定制定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作业人员撤出木工车间,暂停生产,限期整改。其行为涉嫌违反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应急管理部《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2023年5月22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丁某作出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5月25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诸暨某铜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熔炼炉侧上方出水管存在滴漏现象,熔炼炉基坑附近存在积水;1#、2#熔炼炉未见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暂时停止1#、2#熔炼炉的使用。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3年7月4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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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30 1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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