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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高压态势,诸暨市现公布两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据悉,2023年4月14日,诸暨市姚江镇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姚江镇报请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审批立案后进行调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5月18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5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7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有关规定。为此,诸暨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队经审批立案后进行调查。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5月18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5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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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13 1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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