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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中厂”是指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将厂区的全部或部分场所出租给其他主体(包括单位或个人),其他主体利用承租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厂中厂”由于主体不明晰、责任不明、隐蔽性强、易发事故,存在严重的消防、生产安全隐患,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难点。
为进一步提高“厂中厂”安全本质水平,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重拳出击,在全区范围内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推动形成“震慑一片、警醒一方”的效果,进一步提升“厂中厂”整治社会影响力。现将一批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
2023年5月8日,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出租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第二款的规定。上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及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处罚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5月11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龙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浙江龙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龙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浙江龙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7月8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绍兴上虞裕福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绍兴市航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3家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该公司法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主要责任。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绍兴上虞裕福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上虞裕福服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7月8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绍兴市上虞区铭盛建筑涂料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绍兴市上虞区道墟求精机械厂等4家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该公司法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主要责任。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绍兴市上虞区铭盛建筑涂料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市上虞区铭盛建筑涂料厂作出罚款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7月14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绍兴上虞麦特五金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无对承租单位定期检查记录,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该公司总经理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主要责任。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绍兴上虞麦特五金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上虞麦特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3年8月22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绍兴恒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恒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某作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3年8月29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绍兴瑞荷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未对承租单位定期检查,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瑞荷伞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3年8月30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绍兴上虞亚丰塑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上虞亚丰塑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3年8月30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绍兴市百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虽与承租企业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对承租单位定期检查,未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市百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作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3年9月7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绍兴上虞越秀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虽与承租企业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对承租单位定期检查,未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上虞越秀工艺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某作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2023年9月11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绍兴市明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虽与承租企业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对承租单位定期检查,未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市明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作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提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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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09 2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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