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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健康报本报讯(记者 王潇雨)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就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发出通知。通知要求,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冠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核酸检测等实验活动,需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或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批复后方可开展,且应严格遵照国家和北京市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严禁超范围开展实验活动。
据了解,随着新冠疫情防控政策的优化调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根据国家对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新冠病毒继续按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
通知要求,从事新冠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人员防护;强化骨干人员培训,提升能力和水平;要设立专库储存新冠病毒毒株或样本,实行双人双锁,并配备监控设备,实验结束后,依规做好处置或送交保藏;运输新冠病毒毒株或未经培养的潜在感染性生物材料样本,应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或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通知强调,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摸清辖区内从事新冠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单位性质、实验活动类型,保存新冠病毒毒株及样本情况等,建立台账,纳入重点管控范围,强化监督检查,切实防范生物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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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3 08: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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