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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闵以荣 徐婉云
民法典规定,只有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才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目前,订婚仍是结婚的一个重要前置程序。然而,订婚后,经常有新人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终结双方的婚约。那么,订婚后反悔了怎么办?
【案情】
男子陈某和女子凌某经村里人介绍认识后,成为恋爱对象。没过多久,两人就举行了订婚仪式。按照农村习俗,陈某准备了2万元现金及铂金手镯、耳环、钻戒、钻石项链各一件作为彩礼。当时,订婚宴搞得风风火火,全村上下都说凌某找到了好人家。
可长期相处后,生活中的各种小摩擦让两人的感情被消磨殆尽,陈某以双方经交往不能建立感情为由,向女方提出分手。
随后,陈某向凌某要回彩礼,遭到女方拒绝。于是,陈某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说法】
此案承办法官指出,婚约是民间习俗,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
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条件不能成立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应返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的情况下,只有双方结婚后未共同生活,或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两种情况,才应返还彩礼。
除法定条件外,是否可返还彩礼,实务中还需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判断。而彩礼返还的范围则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的必要消耗、筹办婚礼支付的必要费用,在此基础上予以返还。
本案中还涉及“三金”,指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等首饰。“三金”等贵重赠与物一般数额较大,且与公民在日常生活交往中的一般赠与物有所区别。而彩礼的范围则较为灵活,需结合具体的案件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提醒,彩礼既不是炫耀夫家的财富,也不是对妻子人身自由的买断,更不是榨干一方物质基础的剥削。彩礼是作为将来相濡以沫生活的启动资金,是建立家庭的成本预付,不能将彩礼多少作为爱情的标价。不能让珍贵的爱情败给无情的现实,要正确看待彩礼,让有情人终成眷属。
据《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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