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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泰州日报
彩礼返还起纠纷 人民调解化矛盾
确定恋爱关系后,2020年5月2日,陈某和姚某举行了订婚仪式。按照约定,男方陈某给付了15万元彩礼,还购置了价值6万余元的金器五件和钻戒一枚。当天是个喜庆的日子,双方宴请宾朋,宴请费用由各自承担。
但好景不长,两人短暂同居后发现,各自性格不合,为此没少吵架。在商量结婚相关事宜过程中,两个家庭互相缺乏信任和理解,致使男女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经社区调委会多次劝解再无和好可能。陈某和姚某分手后,陈某提出返还彩礼,而女方姚某提出赔偿。
矛盾愈演愈烈,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永安洲司法所唐君以调解员身份介入。
争议点:彩礼返还比例
经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调解员逐渐厘清纠纷脉络。陈某表示,为了筹集订婚彩礼,家里经济条件不堪重负,要求女方姚某返还全部彩礼以及金器五件和钻戒一枚。而姚某以女方是弱势一方为由,拒绝返还彩礼,还要求男方赔偿女方订婚时的宴请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对于陈某提出的全部返还要求,调解员未予认可“全部”,作出解释。
关于彩礼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调解员解释,双方分手,彩礼应当退还,应该退还多少,焦点转移到“生活困难”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曾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同样作为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规定相一致。
也就是说,“生活困难”不是指“相对困难”,而应当理解为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这种“绝对困难”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即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本案中,男方当事人陈某不能提供证明自己家庭的生活达到了绝对困难的程度,不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因而陈某要求姚某“全部返还”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调解结果:
女方退还10万彩礼
及金器五件和钻戒
综合双方情况,考虑到男方陈某与女方姚某订婚后,并未真正一起生活,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和对当事人的权责解释,通过有效的说理劝导,对民法典的解读和“移风易俗”相关政策的讲解,最终双方做出了让步。
姚某答应返还彩礼11万元及金器和钻戒,但是要求男方偿还其宴请费用和精神损失费10000元。最终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0万元及金器和钻戒,并按照协议在三日内履行完毕,至此调解工作完成。
调解员寄语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永安洲司法所 唐君
妻子好合,如鼓琴瑟。
当前,全国各地积极倡导移风易俗、破旧立新,推动婚事简办、喜事新办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嫁给爱情”的理念得到更多年轻人的认同,让“重彩礼”回归“重礼仪”,让婚姻的缔结回归情感,让文明新风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42条就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不仅加重群众的经济负担、影响婚姻自由,败坏社会风气,还往往导致家庭不和,甚至会酿成悲剧。
一份白头到老的感情会让人终生充实而愉悦。青年男女在择偶时,还应该把对双方家庭的认同、相互之间的志同道合放在重要位置,只有思想品德、生活情趣、事业理想都正确一致,才可以一起承受艰难困苦,最终演绎出一段幸福的婚姻和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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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11 12: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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