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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60岁以上人口突破3.1亿,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挑战。近年来,老年人搭伙养老成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但搭伙养老面临着诸如关系不稳定、可持续性、专业护理等现实挑战,同时潜藏着不少法律风险。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原本和睦的关系因纠纷而破裂,也一定程度上对这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形成冲击。
“搭伙”一方摔伤,另一方成被告
近日,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搭伙养老”纠纷案件。
该案件中,年过七旬的黄阿姨与退休干部李大爷均丧偶独居。2021年底,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决定“搭伙”养老,共同生活。李大爷每月给黄阿姨2000元作为零花钱,黄阿姨则主要负责照料双方起居。黄阿姨还在房前房后种了玉米,养了几只鸡。两人搭伙过日子本是互相扶持、安度晚年的好事。
然而,黄阿姨在搬运玉米及上厕所时不慎两次摔伤,造成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在村委会调解下达成协议,由李大爷一次性支付医疗费和2.5万元补偿款了结此事。但黄阿姨拿到钱后,又以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自己系“提供劳务时受伤”为由,将李大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劳务雇佣”还是“同居作伴”引争议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劳务雇佣”还是“同居作伴”?
原告黄阿姨认为自己每月拿2000元,为对方洗衣服做饭、打理家务,这就是典型的劳务雇佣关系,雇主应对雇员在劳务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大爷辩称两人是“搭伙养老”的同居关系。每月给的钱是共同生活的生活费和零花钱,并非工资。对方受伤纯属意外,自己并无过错,且已出于情分支付了医疗费和2.5万元的补偿,不应再承担巨额赔偿。
法院判决厘清情与法边界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认为,双方均丧偶,基于共同生活、相互照料的目的在一起生活。李大爷有稳定退休金,每月给黄阿姨2000元,更符合基于共同生活产生的经济安排,具有“生活费”或“零花钱”性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子女亦认可这种搭伙养老方式,寨邻也认可原告为被告的家庭成员。且黄阿姨种菜等行为,是共同家庭成员对日常生活的打理,而非接受他人指令、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的雇佣活动,双方缺乏建立劳务关系的合意。
法院指出,在村委会主持下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李大爷已依约履行,双方纠纷理应就此了结。黄阿姨事后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黄阿姨受伤并非由李大爷的指示或过错造成,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负责。
搭伙养老愿景是美好的,但不能让其建立在脆弱的口头承诺之上。虽然得到子女认可,社会默认,但是若无法律支持,一旦发生人身或者财产纠纷,权益保障将存在法律风险。要让这种模式行稳致远,需要树立法律意识,善用法律工具。注重事前预防,一份合法、清晰、公平的书面协议是最好的“定心丸”。法律是底线,而真诚的沟通和理解才是一段关系长久的基础。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杨净媛
一审 何永利
二审 田洋
三审 孙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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