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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广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强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设置,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11类公共场所需设置外语标识
《规定》所称外语标识,是指在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印刷招贴等各种载体上,使用一种或者多种外国文字告知名称、方位、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或者简介有关内容等信息的标记。
下列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使用规范汉字标示规定信息,应当同时设置外语标识:(一)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涉外政务服务窗口;(二)应急避难场所;(三)民用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码头、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四)地铁列车、公共汽车电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五)三级医疗机构;(六)公共图书馆,国有的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七)国际化街区、国际人才社区;(八)国际体育赛事、国际会议、国际展会等大型国际活动场所;(九)A级以上旅游景区、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十)公共环卫设施;(十一)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认为应当设置外语标识的其他公共场所。
此外,鼓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内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依照本规定设置外语标识。
公共场所标识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
《规定》指出,设置公共场所标识,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设置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辅以外国文字译文。译写外语应当符合外语译写标准;没有相关译写标准的,应当符合外语通常使用习惯和惯例。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设置的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督促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处理。建筑物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户外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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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6 20: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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