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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大部分电动自行车道路建设不完善,电动自行车只能与行人、与机动车抢道,造成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市民饱受‘人车抢道’之苦。”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大剧院副总经理梁丽珍建议,为保护行人道路安全,应科学合理地对电动自行车通行政策进行优化,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的划定。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2021年11月,广州市正式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梁丽珍提到,目前大部分电动自行车道路建设不完善,电动自行车只能与行人、与机动车抢道,造成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市民饱受“人车抢道”之苦。其中,行人又是最易受到伤害且在城市交通设施设计中不受重视的道路参与者。
她建议加快推进划定广州市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积极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电动自行车优秀管理经验,科学合理地对广州电动自行车通行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例如,深圳市颁布《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交警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深圳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划出禁止行驶的时间和道路范围。其中高、快速路、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隧道、高架、立交(含匝道)和各区禁止行驶路段及片区进行全天候禁止通行。
梁丽珍认为,广州核心中心城区人口集中,如珠江新城建筑密度大,道路通行压力较大。多数道路狭窄,公共空间相对紧凑,可用于功能扩展的余地较小,暂时难以满足大量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以及户外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的要求。再如花城广场、临江大道带状公园、广州塔、公园等,为市民娱乐休闲的场所,不适宜电动自行车通行,应划定范围,制定限、禁行管理规定。但对于涉及民生类的邮政寄递,环卫保洁,燃气、生鲜配送等行业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外观标识,并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核准备案后,不受禁限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当一个城市的行人安全都受到挑战时,也是一个城市交通秩序受到挑战的时候。”梁丽珍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人行道违法通行执法。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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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9 19: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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