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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太原4月15日电 (刘小红)记者15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张某、陈某等人因盗掘古墓、倒卖文物获有期徒刑八年到两年不等,并处罚金及追缴非法所得。据悉,犯罪团伙所盗墓葬司马古墓区系战国-汉墓葬,所盗遗址属于龙山和仰韶文化遗址,是黄河根祖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3年,被告人张某、李某分别伙同陈某、廉某等15人先后在临猗县孙吉镇安昌村实施盗墓,盗出编钟一套(约7件)、青铜鼎、青铜链子壶等10余件青铜器。盗窃出的文物由张某联系河南洛阳的陈某,由陈某通过中间人多方联系到薛某,薛某伙同四川人何某(另案处理),以230万元的价格将该10余件青铜器买走。后何某以300万元的价格将该10余件青铜器卖给香港谭某。
2015年,被告人孙某、卢某等五人在夏县禹王镇司马村实施盗墓,盗出1件青铜鼎、1件青铜瓶、1件青铜扁壶、1件青铜盉。卢某联系将4件青铜器以130万元的价格卖给河南洛阳的于某(已起诉),所得赃款由各被告人分得。
经鉴定,盗墓地点分别位于临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西咀遗址、南坡遗址、后地遗址保护范围内及夏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师村遗址和“司马古墓区”保护范围内。案涉文物经山西博物院鉴定,共有三级文物18件。
夏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等以牟利为目的,联系买主促成非法文物交易,且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其行为均构成倒卖文物罪。
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联系销赃后又主持分赃,被告人李某等共同参与预谋,按照分工实施犯罪,相互配合且分得较大份额的赃款,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依法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廉某等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按照各自参与的程度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某等有期徒刑八年到两年不等,并处罚金及追缴非法所得。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法官表示,本案系专业化犯罪团伙,勘探、盗掘、销售分赃,分工明确,形成一条龙作业,犯罪团伙盗掘古墓葬,涉案文物众多,非法获利数量巨大。人民法院结合盗掘的古墓葬等级、倒卖的文物等级,对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损害结果、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等因素,全面打击文物犯罪,斩断文物犯罪链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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