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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在公司,活儿却在身上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4-03-16 03:43: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新型通信方式使得一些人在下班后也要处理工作内容,工作和生活的界限变得模糊

人不在公司,活儿却在身上

本报记者 赵欢

《工人日报》(2024年03月16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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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通信方式使得一些人下班后也要回复工作消息、处理工作内容,工作和生活的界限变得模糊。

25岁的张悦去年毕业后入职广州一家影视传媒公司,她逐渐感觉到,工作正入侵自己的生活。工作日的晚上及周末,她经常在微信群里被@,让她处理工作。

“一会儿没回复,就一个电话打过来。”张悦说,“有时候,领导还会半夜给我发微信要求我改视频。我的工作多在线上交接、线上完成,到了休息时间,好像下班了,又好像没下!”

洗澡也得带着手机

周四晚上10点多,王诚的工作群里弹出一条消息:“再出一版方案,速速!!!马上!!!”

“看到这一连串感叹号真的太有压迫感了。”27岁的王诚去年入职了北京一家体育俱乐部,负责公司的活动策划与执行工作。对他来说,在公司忙到晚上八九点已是常态,“最累的是回家还要上班。没有及时回复群消息的话,部门领导会继续在群里追问‘人呢’,再不回复就会收到‘夺命连环call’。”王诚说。

肖婷已经在山东一家单位工作了3年,下班后接到工作信息对她而言也是“家常便饭”。“我的手机三年没关过机了。”肖婷无奈地说,24小时随时待命成为她的日常,甚至洗澡时也会携带手机进入浴室。“我的手机除了开会时静音,其他时候都会调高音量,消息免打扰模式更不可能打开。”

查数据、报材料……在肖婷看来,在休息时间收到的这种指令虽然执行起来并不复杂,但也时刻提醒着她,工作不允许她“离线”。“上周二晚上躺在床上追剧,领导突然发消息要我准备材料,这种情况经常发生。”肖婷说。

有时候,甚至加班的指令也是“隐形”的。张悦说:“领导周五给我布置一个视频策划案,要求下周一上交。我知道,这就是让我周末加班完成了。”

很多人期待节假日的到来,赵峰对此却有自己的苦衷。他在北京一家通信工程公司工作,在他看来,节假日并不完全是自己的可支配时间。去年秋天,公司组织员工们团建,一起游潭柘寺。“每次团建都安排在周末,而且不准请假,这让大家都很不爽。”赵峰说。

默认没有加班费

很多人认为,下班后的大量工作信息,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工作安排的不合理。人不在公司,活儿却在身上。

“相关策划案我白天交给领导,晚上10点才收到回复,要求我立即修改。”周四晚上,王诚改了三遍这份直播策划,直到凌晨1点才收工。

“为什么不能白天反馈意见,让我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改完呢?”王诚非常不解,他坦言,工作群里出现频率最高的词就是“赶紧”“火速”“立刻”,和一连串的感叹号,“休息时看到这些,马上心跳加速,开始紧张焦虑,身心俱疲。”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隐形加班”也引起了一定关注。对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认为,首先,“隐形加班”挤占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以及社会、家庭生活时间。其次,随时联系的状态使劳动者长期处于不能从工作中解放出来的压力之下,给劳动者带来较重的心理负担,影响劳动者生活质量。再者,“隐形加班”往往不被认为是加班,公司不支付加班费,损害了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累就算了,这种加班方式还没有给我相应的待遇和保障。”王诚说,“当时签合同说可以调休,可我干了半年都没有调休过,领导不批。”同样的经历也发生在张悦身上。张悦说,时间一长,大家都默认这种加班形式不会有加班费。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龙认为,“隐形加班”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不被看到的加班”,属于加班的一种形式。从目前的司法裁判倾向来看,“隐形加班”如果达到了法律上加班的认定标准,也就是说,达到存有实质性的劳动内容以及明显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两个条件,劳动者是可以向公司索要加班费补偿的。

举证是难点

记者了解到,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之一的“隐形加班”劳动争议案,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该案判决创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加班费3万元。

然而,现实中劳动者不敢维权、维权困难仍是普遍现象。

王诚常感到困惑,不知道怎样证明自己是在“隐形加班”。张悦说:“由于担心维权成本太高,身边许多人都选择一边默默吐槽一边干活。”

“劳动者若要维权,主张‘隐形加班’的加班费,最主要的难点就是举证难。”张龙认为,举证难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难以认定“隐形加班”是否达到“存在实质性的劳动内容”的标准;二是“隐形加班”的加班时长也难以准确统计。对此,张龙建议,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权意识,尤其是证据意识。

针对“隐形加班”,除了劳动者主动维权,还需多方合力,共同保障劳动者权益。

沈建峰认为,在在线工作等越来越常见的情况下,工会应当及时将该问题纳入集体协商,通过签订集体合同等方式明确在线安排工作的规则、在线工时认定的规则,以及在线工作加班费支付的问题。沈建峰呼吁,裁判机构应立足数字时代用工的特点,积极探索在线工作认定加班的证据规则、加班认定规则以及加班费支付标准等。

(本文受访劳动者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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