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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赴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余某甲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某、余某乙犯转移毒品罪一案。
法庭依托智慧法院建设,通过互联网法庭,运用线上线下+跨省居家模式,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过程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简要案情】
被告人余某甲向他人贩卖毒品被抓后,其弟弟被告人余某乙、余某丙(另案处理)、其妻被告人肖某前往其住宅处理毒品,余某乙将余某甲住宅内用于吸毒的工具和毒品进行清理,在三人将吸毒工具和毒品带出房屋时,在楼道被赶到的警方人员当场抓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余某甲贩卖毒品数量大,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又犯该罪,系毒品再犯,将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作为其近亲属的被告人余某乙、肖某明知余某甲有毒品犯罪前科且一直吸毒,未予劝阻,反而不惜触犯法律,帮助余某甲逃避法律追究,为其转移毒品,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毒品对人的身体危害巨大,造成极强的身体、精神依赖,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经常会导致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莫要因为一己之私而连累家人,远离毒品,珍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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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6 23: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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