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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改革报
本报讯 记者赵庆国报道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记者注意到,2019年7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两部门发布的这份名为《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指出,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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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8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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