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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梧州日报
【基本案情】
A公司招用小刚(化名)担任快递派件员,但没有与小刚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求小刚在“XXX”平台与B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发放工资的却是C公司,后来改成D公司发放工资。
一年后,小刚收到D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但上述4个公司均没有向小刚付清工资、没有支付经济赔偿金及没有为小刚购买社会保险。小刚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鉴林、实习人员陈越静承办。
承办人为小刚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将上述4个公司共同列为被申请人,要求确认小刚与4个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4个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经劳动仲裁员和承办人与上述4个公司沟通释法,4个公司和小刚协商一致,由D公司向小刚一次性支付工资和经济赔偿金共计150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规避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案例。上述4个公司拆解用人单位职能用工,均与劳动者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4个公司均有责任承担本案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本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时应清楚哪个单位是自己的用人单位,并要求该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例也提醒用人单位,通过拆解用人单位来规避法律责任的做法不仅增加用工成本,也会涉及法律纠纷的诉累和败诉风险。
(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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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5 12: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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