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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生命的指针悄然停摆,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丧葬费原本是一缕带着温度的光,是对逝者近亲属的一份郑重慰藉,但时常有亲属因此对簿公堂。那么,该如何合理分配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丧葬费呢?
>>具体案情
逝者母亲起诉儿媳
要求重新分配死亡赔偿金等
李A在一次出差中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其单位、保险公司向其家属发放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丧葬费共计150万余元,全部由李A的妻子即被告康某领取。后原告叶某某作为李A的母亲将儿媳康某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康某向其支付李A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丧葬费。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对案涉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该案争议焦点如下:
首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遗产的核心定义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其近亲属的赔偿,权利人是近亲属;丧葬费是用于死者家属处理丧葬事务的经济帮助,产生于死者死亡后;抚恤金是死者生前单位向其直系亲属等发放的精神安慰与物质补偿费用,三者均非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均不具备遗产的属性。
其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应如何分配?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分配时应综合考虑与死者生前的紧密关系,是否共同生活和彼此抚养(扶养)、对死者生前收入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进行分配。
判决结果:逝者妻子和父母分割比例为“5∶2.5∶2.5”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康某作为李A的妻子,婚后双方虽未生育子女,但多年的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相依相伴,李A的意外去世,导致康某中年丧夫且无儿女依靠,精神上遭受重大打击,在该种情况下,其妥善为李A办理了所有丧葬事宜,使其安息,故相较于李A的父母李B、叶某某尚有其他子女可以依靠,康某对李A的情感依赖更加强烈,故在进行分割时可予以照顾。综合本案案情及双方与李A共同生活、紧密关系及情感依赖等,扣除康某为操办李A后事的所有花费后,其余部分酌定康某、叶某某、李B的分割比例为“5∶2.5∶2.5”。
该案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碑林区人民法院以法为基、以情理为翼,对抚恤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作出的分配,既契合相关法律精神,亦深察各方当事人的情感关切与实际所需,尽显司法温度,让一场因身后事宜引发的分歧就此烟消云散。
>>其他案例
妻子分得赔偿款30%
公公婆婆70%
两被告涂某、汪某系夫妻,其子涂某某与原告武某于2023年3月2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
2023年10月16日,涂某某受案外人雇请,驾驶搅拌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当场死亡。2023年10月22日,涂某、汪某、武某与案外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案外人一次性支付给涂某、汪某、武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830000元,截至诉讼时止涂某、汪某实际收到的赔偿款为680000元,其中支出丧葬费49000元,还有150000元赔偿款暂未给付到位。双方因赔偿款分割产生纠纷诉诸法院。另查明,被告涂某身患2型糖尿病、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高血压3级很高危、颈椎病、肾结石等多种疾病。
湖北省孝昌法院一审认为,案涉赔偿款系因涂某某死亡而对其近亲属因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所做的赔偿,不是涂某某的遗产。经相关调解组织调解,原、被告作为涂某某的近亲属共同在案涉赔偿协议上签名,赔偿款项没有具体细化计算到个人,属于概括性赔偿,难以区分各自应得的份额,因此案涉赔偿款项应当属于原告与两被告一体共同共有。
双方当事人同为涂某某的至亲,本应友好协商合理分配使用死亡赔偿金、和谐相处以告慰亡人,却因此对簿公堂,令人叹息。虽然案涉赔偿款不属于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但是继承法相关规定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参考,同时根据赔偿请求权人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紧密程度,赔偿请求权人的年龄、劳动能力、收入水平、身体健康状况,对案涉赔偿款的经济依赖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分配。
据此,剔除已经花费的丧葬费49000元,本案实际可以分割的赔偿款为781000元,法院酌定原告武某可分得30%,两被告涂某、汪某共同分得70%。
涂某、汪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均不属于遗产
系近亲属共有财产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可凡表示,在这类案子的审理过程中,基础为遗产的概念,遗产核心要素为“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核心特征包括:时间属性,财产权利必须在自然人死亡前已经存在,死亡后产生的财产不属于遗产;权属属性,必须是死者生前依法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等的合法财产;排除性,死者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基于特定身份产生的财产(如抚恤金)等,均不属于遗产范畴。本案中,法院明确“遗产需为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一认定完全契合法律规定,为后续争议处理奠定了基础。
同时,对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的性质均不属于遗产,系近亲属共有财产。三者均非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财产,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产生于死者死亡后,权利人是近亲属而非死者;丧葬费则是用于处理后事的专项支出,具有特定用途。因此,三者均不具备遗产的法律属性,不能通过遗嘱分配,也不得作为遗产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对于此判决,王可凡律师认为,该判决严格遵循法律逻辑。法院首先明确三者“非遗产”的性质,排除了按遗产均等分配的思路,转而适用“近亲属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符合《民法典》关于共有财产分割的立法精神。其次,深度考量情感与实际需求。康某作为配偶,与李A共同生活多年且无子女,中年丧夫后缺乏经济与情感依托,精神打击显著大于有其他子女赡养的父母;康某已实际承担丧葬事宜,丧葬费应优先从总金额中扣除,剩余部分再行分配;在“5:2.5:2.5”的比例中,既保障了配偶的核心权益,也兼顾了父母的法定份额,避免了“机械司法”导致的实质不公。
另外,司法价值导向鲜明。判决强调“紧密关系”“共同生活”“经济依赖”等因素,实质是对婚姻家庭中“相互扶助”伦理的肯定,有助于引导社会重视家庭成员间的情感联结与责任承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面对分配纠纷 当事人应围绕哪些要素准备证据
王可凡律师表示,当事人在面对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等分配纠纷时,应围绕“与死者生前关系紧密程度”“共同生活事实”“经济依赖程度”“实际支出”等关键要素,提前准备以下证据:
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等,证明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身份。共同生活与情感依赖证据,房产证、租赁合同、水电费/物业费缴费记录(显示同一住址)、邻居或社区居委会证言,证明与死者长期共同居住;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体现与死者生前的日常互动;若为独居配偶或无子女者,可提供证人证言(如同事、朋友)证明其对死者的情感依赖程度。经济依赖与收入贡献证据,死者生前工资流水、转账记录,证明近亲属(如无劳动能力的配偶、父母)主要依靠死者收入生活;近亲属为死者支出的医疗费用、生活开支凭证,证明对死者生前的经济支持。实际支出凭证,丧葬费用:火化费、墓地费、告别仪式场地费等发票、收据,需明确金额与付款人,证明已实际承担丧葬事宜;如为处理后事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证明(单位误工证明、车票等),可主张从总金额中优先扣除。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任婷 赵瑞利 实习生 贾越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魏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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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9-23 05: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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