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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运城日报
男子意外离世 赔偿款该咋分
本报记者 张君蓉
上有高堂,下有妻儿,一场意外,男子撒手人寰。赔偿款汇到男人妻子账户后,公婆分文未得,两位老人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与儿媳、孙子共分赔偿款。法院会支持吗?
岳某因交通事故于今年3月不幸离世。4月下旬,他的父母、妻儿与保险公司、肇事方及车主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全部金额共计1013500元,肇事方补偿精神损害抚恤金50000元。达成调解协议后,这些款项全部汇入岳某妻子杨某的账户。不久后,岳某的父母因为年事已高,且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资金看病,杨某却不肯从赔偿款中支付老两口应得的份额。无奈之下,老两口将儿媳告至绛县人民法院。
案件到了绛县人民法院安峪法庭,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当事双方为亲属关系,单纯判决不利于家庭关系和谐稳定,遂决定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因为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安峪法庭法官团队决定上门调解。承办法官多次在两位老人及其儿媳家中往返,以背靠背调解方式,安抚当事人情绪,耐心释法明理,以期从亲情角度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从法律的角度释明关于赔偿金分割的法律规定。调解过程中,安峪法庭法官团队在双方参与下仔细计算了各项赔偿金,依法区分了各方应得的份额。最终,杨某同意拿出27万元,当庭转给老两口。在法官团队的组织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一场因赔偿金分配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而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所以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受害人一旦死亡,因其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减少,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且具有人身专属性。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完全不存在时,才由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赔偿权利人。所以,该案中,杨某、岳某的父母及岳某的儿子均拥有岳某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都是赔偿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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