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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死亡抚恤金分配起纷争
法官:综合考虑亲属与死者生前的紧密程度、照顾程度进行分配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杜秉琛
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作用。
近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死亡抚恤金分配问题引发的诉讼,本是抚恤告慰,却引起了纠纷,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情
邓某与李某婚后育有儿子邓某一、女儿邓某二。2020年,邓某去世,其生前所在单位向李某、邓某一、邓某二发放死亡抚恤金共计20万元,但在具体数额分配上,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诉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
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某的父母先于邓某去世,其在世的亲属为配偶李某、儿子邓某一、女儿邓某二,故这笔抚恤金应在此3人之间予以分配。就各自应分得的数额而言,李某作为邓某的配偶,其与邓某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相互陪伴的时间较长,邓某的去世对其内心造成了伤害,且李某年事已高,并患有多种疾病,退休收入不足以维持其生活所需,因此,李某应分得死亡抚恤金的比例为50%较为适宜。邓某一、邓某二作为邓某的子女,二人与邓某的亲疏程度相同,按照常理,邓某的去世对二人造成的情感伤害程度亦应相同,且二人均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对抚恤金的物质性帮助层面的依赖程度相同,但鉴于邓某二已外嫁,相对于邓某一而言,其对邓某的照顾陪伴较少,因此,邓某一应分得死亡抚恤金的比例为30%、邓某二为20%较为适宜。遂依法判决李某分得死亡抚恤金10万元,邓某一分得6万元,邓某二分得4万元。
说法
此案主审法官表示,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抚恤金作为自然人去世后、其生前单位发放的款项,在性质上并不属于遗产的范畴,是对与死者生前存在紧密关系的亲属的一种精神性抚慰与物质性帮助。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依照遗产继承顺序,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因此,在分配死亡抚恤金时,应综合考虑亲属与死者生前的紧密程度、照顾程度及该亲属的自主生活能力。
本案从表面来看系亲属间因死亡抚恤金的分配问题产生争执,实则反映出兄妹间因父母的赡养问题而产生积怨。尊敬和关爱老人是每一名中华儿女应遵循的传统美德,在本案的审理与裁判中,既融合了敬老爱老的中华传统美德及崇德向善的价值导向,也兼顾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通过类似案件的裁判,引导社会大众传承孝道文化、崇尚文明风尚、美德义行,正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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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3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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