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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年报
上海发文促进托育服务发展,明确到“十四五”末——
全市托幼一体幼儿园占比85%
青年报记者刘春霞
本报讯为“最柔软人群”提供“最安心的照护”一直是上海做好托幼工作的基本信念,为建设高质量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幼有善育”,上海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托幼一体幼儿园占比超八成
目前,本市已有各类托育服务机构近1500个,提供6.6万个托额,约60%的幼儿园开设托班,近70%的托育服务资源是普惠性服务,基本形成了幼儿园托班为主体、普惠性资源为主导的托育服务体系。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目标,到“十四五”期末,全市常住人口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低于4.5个,托幼一体幼儿园占比达到85%,社区托育“宝宝屋”街镇覆盖率达到85%(其中中心城区达到100%),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站实现社区全覆盖。同时,不断推进托育服务资源增量提质和布局结构持续优化,更好回应居民托育服务需求,提供公益便捷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助力家庭科学养育,建成高质量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根据指导意见,本市为幼儿家庭提供的托育服务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其中,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主要招收2岁以上幼儿,提供全日制托育服务。指导意见明确,深入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落实区政府主体责任,切实做到配套幼儿园及其托班与新建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全面落实配套幼儿园托班建设,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及其托班应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建幼儿园均应开设托班;已建成幼儿园应根据所在区域适龄幼儿需求,通过既有场所整合利用、改扩建、迁址、置换等方式增设托班。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
同时,着力深化社区托育服务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体责任,加快建设标准化、嵌入式的社区托育“宝宝屋”。社区托育“宝宝屋”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老年服务设施等进行综合建设,消防、卫生、安全等设施需符合相关要求。社区托育“宝宝屋”主要为1-3岁幼儿提供临时托、计时托等托育服务,每年为有需求的幼儿家庭提供不少于12次免费照护服务,超过次数的部分应坚持公益属性,按照非营利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运营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此外,指导意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各类托育机构可根据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和场地、供餐等条件,提供全日托、半日托或计时托等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自有场地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等方式,开展托育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托育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需求。鼓励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托育服务,满足园区内、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子女的托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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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报记者刘春霞
本报讯为“最柔软人群”提供“最安心的照护”一直是上海做好托幼工作的基本信念,为建设高质量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幼有善育”,上海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托幼一体幼儿园占比超八成
目前,本市已有各类托育服务机构近1500个,提供6.6万个托额,约60%的幼儿园开设托班,近70%的托育服务资源是普惠性服务,基本形成了幼儿园托班为主体、普惠性资源为主导的托育服务体系。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目标,到“十四五”期末,全市常住人口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低于4.5个,托幼一体幼儿园占比达到85%,社区托育“宝宝屋”街镇覆盖率达到85%(其中中心城区达到100%),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站实现社区全覆盖。同时,不断推进托育服务资源增量提质和布局结构持续优化,更好回应居民托育服务需求,提供公益便捷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助力家庭科学养育,建成高质量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根据指导意见,本市为幼儿家庭提供的托育服务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其中,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主要招收2岁以上幼儿,提供全日制托育服务。指导意见明确,深入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落实区政府主体责任,切实做到配套幼儿园及其托班与新建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全面落实配套幼儿园托班建设,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及其托班应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建幼儿园均应开设托班;已建成幼儿园应根据所在区域适龄幼儿需求,通过既有场所整合利用、改扩建、迁址、置换等方式增设托班。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
同时,着力深化社区托育服务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体责任,加快建设标准化、嵌入式的社区托育“宝宝屋”。社区托育“宝宝屋”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老年服务设施等进行综合建设,消防、卫生、安全等设施需符合相关要求。社区托育“宝宝屋”主要为1-3岁幼儿提供临时托、计时托等托育服务,每年为有需求的幼儿家庭提供不少于12次免费照护服务,超过次数的部分应坚持公益属性,按照非营利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运营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此外,指导意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各类托育机构可根据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和场地、供餐等条件,提供全日托、半日托或计时托等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自有场地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等方式,开展托育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托育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需求。鼓励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托育服务,满足园区内、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子女的托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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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2 12: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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