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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江西日报
兴国县——
判处一起骗取工程款案件
日前,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骗取工程款案件。
2019年11月,某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一工程项目后,被告人李某花费100余万元购买该工程项目,并和该公司签订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对该工程项目进行投资、施工,并结算工程款,成为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方。
工程施工完成后,李某明知有五个项目存在未施工情况,为了多报工程款,隐瞒未施工的事实,利用竣工图、工程现场签证单等资料将未施工项目加入到送审单中,并顺利通过审核验收,骗取业主单位拨付工程款18万元。被告人李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其家属向公安机关退缴了18万余元。
该院认为,李某为多获取项目工程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项目,骗取业主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在招投标工程审核验收时,务必仔细。同时,奉劝那些有歪心思的生意人,要踏实做事,本分做人,方能财源广进,莫因一时之贪,自毁前程,得不偿失。”兴国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刘春发 谢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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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3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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