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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李某数次在各个超市购买过期的面包和饼干,之后以此为由要求超市赔偿。2018年8月,李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单价为9元的饼干,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保质期3个月。随后,李某在没有向超市反映,也没有向工商质监部门投诉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9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1000元。经调查核实,李某无稳定工作与收入来源。
巧儿说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李某数次以购买过期商品来“维权”,且购买过期商品后没有向商家反映,也没有向工商质监部门投诉,却选择两个月后直接诉讼的情形,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不属于普通消费者,其购买过期商品是以营利为目的。李某有权要求超市退还购货款9元,但无权要求其他赔偿。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 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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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5 05: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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