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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一诺 实习生 王乐 通讯员孔潇
分享食物是人与人在社会交往中表达友善的常见方式。然而,这种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善意行为却可能卷入法律纠纷。近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1月16日,十岁的李某(化名)到小餐桌教室上课,期间将在家中带的辣条分给了一同上课的小张(化名)。放学后,有同学看到“小张从桌洞里拿出一包辣条,撕开塑料包装,用嘴含住一根,接着就头一歪,慢慢滑到地上,趴在地上不动了”,随即报告教室里的老师,老师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医院抢救,小张于2022年3月26日医治无效死亡。小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脑实质出血继发蛛网膜下腔出血。
经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小张吃的辣条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现场提取的小张吃的辣条中均未检出安定、甲拌磷、敌敌畏成分。
小张的父母主张小张食用辣条的行为与其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分享辣条的李某及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分享辣条的行为与小张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首先,经公安机关检验证明,李某分享给小张的辣条并未检出有毒成分。辣条作为一种零食,虽含有多种食品添加剂,但并无明显安全隐患。李某将辣条给小张是孩子之间的分享行为,无故意加害小张的目的。第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勘查现场照片,小张嘴里的辣条没有咬的迹象,无法充分证明小张实际进食了辣条。第三,小张父母均证实小张之前没有过敏史。在法院释明后,小张父母并未申请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亦未申请对小张的尸体进行检验。因此,小张父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辣条与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仅凭时间上的前后关联,就认定行为及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李某将零食好意分享给小张的行为是孩子之间的善意分享,并不会造成死亡结果。且李某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小张的行为,对小张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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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4 2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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