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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 庞鹤)朱先生6月22日在深圳民治大润发超市(网店)购买奥尔良烤鸡腿(当日现制)等食材,他的女友在食用鸡腿后出现拉肚子的情况,就医后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朱先生向商家索赔1000元被指敲诈勒索。目前双方协商未果。
朱先生称,他的女友当日边看电视边吃鸡腿,在快吃完还剩一两口时才发现鸡腿还带血丝,并未烤熟。大概2小时后,他的女友开始拉肚子,就医后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
朱先生表示,他与线上客服交涉退单时,对方推诿扯皮。他又联系该超市相关负责人维权,电话沟通中,对方承认鸡腿有问题,但却多次称他提出的1000元赔偿是勒索。最后,他又找深圳民治大润发店长曾先生沟通,但赔偿问题依旧未能协商一致。
记者联系到曾先生,他说:“(鸡腿)会带有(血)丝,可能是因为这种产品解冻或者烤制过程中的工艺(问题)。我们都是从正规厂家进货,经过进货查验,制作过程也都是正规的手段和方法。我们当天排查了,至少烤制200个鸡腿,就这一个出现这种情况。我们是一批一批烤制,可能是鸡腿在烤箱的位置不一样,熟的程度也不同。”
曾先生表示,目前可以退给消费者鸡腿费用6.9元,报销医药费(十几元)。“消费者要求赔偿1000元比较过分,属于敲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表示,鸡腿没烤熟还带血丝就出售(尤其是夏季)是有风险隐患的。消费者吃完鸡腿两小时后去就诊,医生已诊断并开药,消费者也能证明从该超市买了鸡腿,如果还保留鸡腿剩余部分作食物证据,那更高的可能性就是因吃了鸡腿导致急性肠胃炎。基于此,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赔偿1000元。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李斌强调:“产品本身价格较低并不能成为超市认为不应赔偿1000元的正当理由,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相对高额的赔偿能够使商家或者生产者尽到法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注意义务,确保商家或生产者的食品生产销售都不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商家不能认为消费者是在敲诈勒索。”李斌表示,敲诈勒索是行为人利用商家产品的表面瑕疵,不以产品的使用为目的,比如抓住产品标签标注瑕疵,或者用公证录像的方式购买产品,买了以后不吃立刻找商家承担10倍的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在滥用权力,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本案涉及的消费者买了食品后即食用,之后拉肚子就诊,最后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起码是正当的维权行为。”
对商家说的敲诈问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丽珠与李斌看法相同。郭丽珠表示,商家认为买家敲诈勒索,可能是基于现在市面上确实存在极个别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恶意主张赔偿金的“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通常明知商品存在问题故意采取多地、多店、重复、批量购买等方式要挟商家作出赔偿,其行为已脱离正常的生活消费目的,近年来司法案例中一般认定其不具备“消费者”身份,从而不支持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如买家是以正常的生活消费目的购买商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索赔的,并不构成敲诈勒索。”
(文中图片均由消费者朱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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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21 14: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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