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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已全面完成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设施建设

类别:国内 发布时间:2023-07-30 15:17:00 来源:大皖新闻

大皖新闻讯 7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内河船舶生活垃圾、靠港作业的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应当免费。据悉,我省已全面完成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设施建设任务,长江干线码头岸电设施已全部覆盖,长江经济带1200总吨以上的船舶受电设施将于今年全部完成。

全省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全覆盖

长江作为黄金水道具有极高的航运价值,发达的航运也给污染防治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

2020年以来,我省先后开展了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攻坚行动,推进船舶污染防治环保设施建设。目前,已全面完成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设施建设任务。全省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已全部覆盖,并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实现有效衔接。完成400总吨以下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全部安装收集装置,为推行长江干线船舶“零排放”奠定了基础。持续推进船舶和港口岸电系统建设改造,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常态化。长江干线码头岸电设施已全部覆盖,长江经济带1200总吨以上的船舶受电设施将于今年全部完成。

同时,我省强化战略合作,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区域协作。建立长三角区域信息互通、监管互动、资源共享的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协同治理机制,全面提升区域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

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应当免费

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存在监管主体多、污染治理统筹难、责任落实难、专业性强等问题。

为了加强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条例》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省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等,交通、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船舶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条例》对船舶的污染物的接收作了规定,明确内河船舶生活垃圾、靠港作业的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应当免费。对从事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单位以及船舶洗舱站的条件和要求,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运输及选船机制作了规定。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开展能力评估,动态调整完善设施。同时,对利用船舶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行为,船舶噪声污染防治作了规定。明确建立健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防治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物质

长江船舶对大气环境也造成了污染,《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满足船舶用电需求。同时,对岸电设施的建设、改造和使用等作了规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防治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物质等。船舶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对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拆解、打捞、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等船舶相关作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是船舶污染防治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条例》对船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作了规定。从事船舶相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污染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作业活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污染防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补给散装货物燃料,应当采取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办理水上过驳手续。

促进省际之间的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推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是长三角地区的共同需求,而协同立法是实质化破解长江船舶污染难题、促进相关工作统一的重要路径。目前,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已正式颁布施行。

《条例》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区域协作作了规定,明确了政企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职责。省政府应当与相邻省(市)政府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沿江政府可以与相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和省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与相邻省(市)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船舶污染物跨行政区域转运处置、船舶洗舱、污染事故处置等信息以及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信息,依法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统一执法标准,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促进省际之间的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沿江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监测、共同治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共享船舶污染防治应急资源,根据需要开展联合应急救援。推进本省与相邻省(市)建立船舶污染联合应急机制,开展区域联合演练,共同应对重大或者跨区域船舶污染事故、险情。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实习生 潘亦欣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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