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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四川频道
近日,自贡市自流井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据了解,该案件系辖区内首起涉生态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
2023年3月,被告人邬某、余某某、罗某分别于当月11日、19日、28日相约农村狩猎。3人以头灯照明,使用枪支铅弹非法狩猎野鸡3只、野兔3只及其他鸟类5只,后均将它们食用。另外,被告人余某某、邬某及张某(另处)、余某甲(另处)于当月18日非法狩猎2只鸟类及2只野鸡,同样将它们食用。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余某某家中查获非法狩猎的灰胸竹鸡5只。经司法鉴定,灰胸竹鸡属鸟纲鸡形目雉科物种,属“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价值评估为1000元/只。
当天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邬某、余某某、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邬某、余某某、罗某违反相关法规,在禁猎期狩猎灰胸竹鸡、野鸡、野兔等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最终,被告人邬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罗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在自贡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赔偿款5000元。
对此,承办法官表示,在大多数人眼中,非法狩猎罪禁猎的对象应该是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例如朱鹮、穿山甲等,但其实非法狩猎的禁止对象还包括有益于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此,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保护物种多样性及生态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幸维微、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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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2 12: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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