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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我省多部门联合出台《办法》
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
本报讯(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近日,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等多部门联合制定印发《青海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省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和资金安全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强,有助于防范财务风险。
《办法》共九章27条,根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性质,在资金收入、费用支出、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年审年检等方面提出要求。特别强调要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通过民办学校建立监管账户,将办学资金纳入监管账户、实行最低运转保障金及临时大额资金支出监管等方式,加大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资金账户的监管力度。
《办法》细化了民办学校财务、收退费和资产的管理等举措。在会计人员选配、会计核算部门设置、会计报表制度建立等方面,明确了民办学校大额支出预算及年度预算报备制度,对学校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时限、收费程序进行了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学校退费制度,保障学生合规合理的退费诉求,同时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利用学校教学设施及设备为他人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办法》将有效推动我省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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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25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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