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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5日讯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海市监处罚〔2023〕8334号)显示,北京亚楠容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4925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5月16日。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当事人称其依法取得卫健委医疗机构许可证,经依法延续,目前有限期限至2026年。许可项目有: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
再查,当事人称其在大众点评平台发布淡斑套餐“水光补水”广告,广告存在“医学淡斑”、“微信私约”等字样及一美女形象的图片,附有价格等的内容。当事人称上述淡斑套餐主要分2项。第一项是“水光补水”,系进行微针治疗后涂抹第二类医疗器械“绽美娅”。第二项是“无针补水”,系进行超皮秒治疗后涂抹化妆品,其依法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未存在注射化妆品或违反适用范围适用医疗器械情况。当事人称评论区系消费者自由发言评论,其并不了解相关情况,评论者亦没有留存联系方式,其无法核实情况,认为上述评论可能指的是做水光补水项目时进行的微针治疗。当事人自承上述内容不是真实情况,特别是其中对项目的介绍,其实水光补水项目是采用涂抹“绽美娅”。出现上述情况系其负责该方面的员工工作不够细致认证,粘贴上传错误信息所致。
又查,当事人称其在新氧平台发布“线雕”广告,广告存在“全脸埋线提升”、“埋线抗衰”、“微信私约”等字样及一美女形象的图片,下有价格等的内容,“线雕”是医美行业通用术语。当事人自承上述内容不是真实情况,出现上述情况系其负责该方面的员工工作不够细致认证,粘贴上传错误信息所致。
又查,当事人称其在新氧平台发布“进口瘦脸”广告,广告存在“院长亲诊”、“进口瘦脸”等字样及一美女形象的图片,附有价格等的内容。当事人称上述广告宣传的医疗美容服务采用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系经审批的合法进口药品。当事人自承上述内容不是真实情况,出现上述情况系其负责该方面的员工工作不够细致认证,粘贴上传错误信息所致。
又查,当事人称其在悦美平台发布“抗衰”广告,广告存在“热超抗衰1+1”、“全层紧致提升”等字样及一美女形象的图片,附有价格等的内容。当事人自承上述内容不是真实情况,出现上述情况系其负责该方面的员工工作不够细致认证,粘贴上传错误信息所致。
又查,当事人称其在美团平台发布“超级抗衰”广告,广告存在“超级抗衰1+1”、“深度紧致提升”等字样及一美女形象的图片,附有价格等的内容。当事人自承上述内容不是真实情况,出现上述情况系其负责该方面的员工工作不够细致认证,粘贴上传错误信息所致。
又查,当事人称其在悦美平台发布“超级抗衰”广告,广告存在“官方认证仪器”、“微信私约”等字样及一美女形象的图片,附有价格等的内容。当事人称其上述广告中“官方认证”、“厂家认证”等内容是真实的,其仪器半岛超声炮(行业通称)是通过厂家正规渠道购买并培训认证的,上述认证可通过半岛医疗网查询。
当事人称上述所有广告发布时间均为2022年6月初至2022年12月左右,上述所有广告均为扩大医疗服务销售,吸引消费者发布上述广告,上述所有广告均系宣传其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当事人称上述所有广告均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相关部门批准;当事人称上述所有广告阅读量已经无法统计。关于上述广告所宣传的服务项目销售量,因下架和有直接到现场的消费者,故销售量已经无法统计,上述所有广告并未在其他广告媒介进行上述广告投放;当事人称上述所有广告只有制作费用,系经朋友介绍委托个人进行上述所有广告制作,每个广告制作费用为497.5元。
综上,当事人已构成涉嫌发布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虚假广告的行为和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的涉嫌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罚款14925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北京亚楠容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为北京佳嘉顺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新氧官网显示,北京亚楠容悦医疗美容诊所为入驻机构。
据北青网报道,另在5月6日,北京亚楠容悦医美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3000元。两项处罚间隔时间不过10日,合计罚款279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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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5 16: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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