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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阜阳日报本报讯(记者 李方达 通讯员 侯媛媛)8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对《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被采纳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将给予每条500元奖励。
据悉,《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和审查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修改,形成《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共7章46条,包含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业主组织运作、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明确物业服务规范、规范物业使用和维护、科学设定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草案修改稿细化了物业主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受理投诉举报的职责。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监督、指导和协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推动老旧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共同事项,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形式。鼓励“两代表一委员”和具有专业知识的业主依法进入业主委员会,建立业主委员会印章、履职公开和履职负面清单制度。客观上不能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成立后不能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同时,明确建设单位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和前期开办费。进一步规范了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移交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专业经营设备的移交规范。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物业企业应遵守的规定及禁止性行为,以及建立物业服务档案制度、物业费标准调整制度、物业企业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和物资保障制度等。
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内常见易发、多发的违法行为清单,物业企业配合权利人安装电动汽车自用桩的义务,以及公共收益范围、建立公共收益审计制度、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等。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对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控制水、电、气和共用设施的优势非法催收物业费,不按规定公开由业主共同负担或共同拥有的费用,不按规定建立服务档案等行为,科学设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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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03 12: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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