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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方日报
维 辰
在自家鱼塘电鱼到底违不违法?如今真让人搞不清楚。
近日,四川宜宾市翠屏区男子廖某某在自家鱼塘电鱼,视频发布至网络后遭网友举报。当地派出所对其处罚500元。2月26日,翠屏公安发布通报称,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已撤销处罚并道歉,将进一步开展全警执法规范化培训。
警方公开道歉的态度是好的,但对同一案件给出了两个截然相反的结果,又不对改变依据作出说明,让人“不知其所以然”。
根据宜宾公安发布的普法视频,处罚廖某某依据的是渔业法第30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谁知引发群嘲:“我在家用菜刀切菜了,这算不算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啊?”“我没有厨师证,在家做饭会不会被抓?”——警方的处理结果明显违背了网友的生活常识。有的类比不完全准确,如个人鱼塘不是私人所有物,“我的东西我做主”不能完全成立。但它也不属于公共水域或无主渔业资源,不是渔业法第30条的规范对象。另外,宜宾公安一再强调,“非法使用电网设备是重点”。网友的聚焦点则在于,电鱼再危险,没有侵犯他人权益,就不应该受到干预。亦即,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的行为不应受到处罚,这种观点不无道理。
对比类似案件,给予处罚的不在少数。电视剧《狂飙》中,徐雷及其小弟在野外电鱼时,不料发生意外,二人触电身亡。对此,不少地方的官方发布、农业农村局、检察院都曾“追剧释法”,强调“无论是野外鱼塘还是自家鱼塘,电鱼都是违法行为”,因“电鱼行为不仅危害水生生物,也极易让行为人以及其他涉水人员陷入危险”。实践中,有的地方适用的是渔业法,有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执法部门也有所区别。
有网友曾对普法视频表示疑惑,为何在自家鱼塘电鱼也会被罚?对此,宜宾警方留言回应,“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非法使用电网设备是重点”。廖某某使用的是旧电瓶做成的电鱼器,此前就有将这种设备作为“违法工具”处理的案例。也就是说,电鱼行为、非法工具都是之前的处罚点。那么,警方撤销处罚的依据又是什么?外界舆论在警方态度改变中的作用几何?以后有人用违法工具在自家鱼塘电鱼,该如何处置?尤其最后一个问题,非常关键。
为何宜宾公安对“普法视频”在舆论场上引起的反应,几乎完全失去了预判,值得深思。其实,当警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找到处罚依据,也可以用一些原则性规定撤销处罚时,既说明个别执法者存在片面理解、机械执行法律的问题,导致执法结果违背人们的生活常识,也可能是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裁判尺度,不同地方对电鱼的处罚条件、处罚依据等,存在认知和实践差异。警方撤销处罚留下的最大思考是,如何在尊重常识常理的基础上,解决法律适用分歧,避免“类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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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8 07: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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