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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厂区超标排放污水8.2吨
法院:谁污染,谁担责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李瑜婷
本报讯 厂区内产生的废水,经雨水管道排出,污染环境影响生态,污染者应承担哪些责任?受污染的环境如何修复?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环资案件。
上海某医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厂区内翻新绿化后,对绿植进行灌溉冲洗。冲洗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排雨水的管道排出。
经调查,灌溉所使用的冲水量达41吨。经检测,雨水口废水中总镍浓度为0.142mg/L,超过国家标准的0.42倍。经测算,超标排水量达8.2吨,属超标排放,虽然该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但已经排出的废水中的污染物在流动的过程中向下游进一步扩散,破坏地表水环境。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经调查后出具专家意见,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3321元。该公司为表达悔意,主动提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修复资金28000元进行“补植复绿”的替代性修复活动,种植约280平方米的行道树,并对种植树木养护1年。
最终,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认为,该公司通过雨水管道排放污水,因水体具有流动性,污染物会因水体流动而向下游扩散,造成相关水域的水体污染。
该公司侵权事实明确,应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该公司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赔偿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能够实现有效维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据此,法院依法裁定双方达成的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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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6 09: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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