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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连云港日报
本期出镜检察官:魏本景
(连云港开发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我为了省事把污水排到了厂区北面的水沟内,以为不会被查到……”接受讯问时,被告人高某某十分懊悔地向检察官讲述污染环境的原因。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连云港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某某提起公诉,并对二者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几年前,高某某和丁某某在饭桌上认识,二人相谈甚欢,一拍即合,打算成立一家公司从事氯化钙生意。但因二人都被列为失信人员,无法注册公司,故最终以丁某某女儿名义成立一家环保科技公司。公司成立后,高某某负责联络客户和销售,丁某某负责接发货和处理场地上的事情。高某某租用了市区某工业园内一家公司的场地,使用场地内的数个水池存放液体氯化钙。2022年5月中旬,高某某准备进货一批高浓度的氯化钙液,他担心水池里的底泥和积水会降低氯化钙液的质量,影响以后的销售,所以和丁某某商量清洗水池,并打算将水池里的积水和底泥排到厂区北面的水沟里,但丁某某考虑到可能会污染环境被调查,没有同意。可高某某还是没当回事,在丁某某不在场时找来水泵连接水管,将水池里的底泥和积水排了出去。2022年5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立即对连云港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随即便发现了该公司和高某某污染环境的违法事实。经检测鉴定,排出去的污水中,总铅、总镉、总铬三种污染物浓度分别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5.57倍、12.2倍、3.02倍,总锌、总锰两种污染物浓度分别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23.6倍、106.4倍,涉嫌严重污染环境。2022年6月,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连云港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高某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于今年7月依法向灌南县法院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者承担数十万元的环境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近期,该案已经灌南县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开庭审理,并将择日宣判。
(魏本景 肖童)
【检察官提醒】
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生产、生活中都应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应为了一己私利污染环境。同时,广大市民应注意,根据法律规定,污染环境行为若构成犯罪,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少则数万元、多则成百上千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检察官说法第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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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3 1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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