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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劳动报
资料照片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公司,分管同一厂区内的不同车间部门。李某为A公司员工,在技术样衣部担任样衣工。
2022年1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联合发布通知,内容为:为应对年底繁忙订单,决定将A公司技术样衣部所有员工调整至B公司所属的工厂样衣部工作,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保持不变。李某收到通知后认为,用人单位虽有用工自主权,但无权单方将员工调整至其他公司工作,故该调岗行为不合理。经A公司多次催告,李某仍拒绝出勤,并向公司致函要求恢复岗位。
2022年11月16日,A公司以旷工违纪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公司注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不可否认的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A公司为应对年底的繁忙订单,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将李某调整至工厂样衣部工作,工作内容无变化,工作地点极为接近,其目的是行使公司自主经营权,故A公司的调岗行为并无不妥。李某不服从公司安排,不到公司指定的工作地点工作的行为构成旷工。
★唐毅律师点评
市场商机转瞬即逝,企业必须及时行使用工自主权以谋求公司的发展和成长。如果劳资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那当然是皆大欢喜。但若是协商不一致,此时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就要看调岗本身是否合理。一般来说,要综合考虑调岗的时间与原因、调岗前后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及要求、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变化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如对岗位调整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不可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例如既不去新岗位也不在原岗位出勤,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旷工。
文 唐律 摄 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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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5 05: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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