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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柳宇霆
最近,一起“互殴”案件引来公众关注。
2023年12月11日晚,郝先生和女友在陕西神木某酒店入住期间,因酒店同层一房间传出非常嘈杂的声响,影响两人休息,郝先生便找正在喝酒的对方,提醒其小声一些。郝先生回房间后,对方用脚踹门。郝先生开门后,对方进入房间,继而引发肢体冲突。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郝先生诊断为“颜面部软组织损伤,右手部挫裂伤”。对方也被郝先生用水杯砸中,头上缝了两针。民警表示,根据调查结果,这件事被认定为互殴。
郝先生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对方也将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郝先生不服,警方表示,“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对处罚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然而,被认定“互殴”,不仅郝先生觉得冤枉,围观网友也很是不解。查找冲突的源头,责任完全在对方:
深夜在酒店喝酒吵闹,影响其他旅客休息,本身就不对;有人提醒不仅不接受,还踹对方房门挑衅,又是一错;他人住所不得侵入,酒店房间也是一样,一伙人闯入他人房间,结伙实施殴打,更是错上加错。
或许,郝先生先前在交涉过程中,言语有些激烈。但平心而论,都晚上10点了,想安静休息却被持续的吵闹声打搅,人难免会有情绪,就算说了些过头的话,也能理解。
对方踹门后,郝先生的确有“还手”行为,比如,他“拿起房间内的陶瓷罐,将他们赶出房间”,“用房间内杯子砸了对方”等。但应当看到的是,这是一种面对侵害的“本能反抗行为”。
不妨换位思考,3个喝酒的人怒气冲冲闯入自己房间,不分青红皂白实施殴打,甚至还“扯女友身上盖的被子”(据女孩讲述,她当时没穿衣服),在这样的危急关头,还指望受害者“逆来顺受”,或者把反抗伤害力控制到最小范围?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表述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本质来讲,正当防卫是一种公民自救权利,不仅仅体现在刑法中。
最高法等多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照《指导意见》,郝先生的反击,各方面看都明显符合正当防卫要素——从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到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都能得出对郝先生更有利的结论。
因此,郝先生的“还手”,应得到法律支持,而不是被“各打三百大板”了事。
所谓法治正义,并不是机械式的“一碗水端平”。一伙人喝酒吵人、踹门打人,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一种“恶”,容许并支持被侵害者“反抗”,才符合法治正义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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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7 18: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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