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环境秩序管理水平,西安市城管执法系统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和季节性特点,以城市主次干道和各大旅游景点、客运站场周边为重点,加大对影响市容秩序的占道经营、沿街“九乱”、人行道车辆乱停放等问题的整治力度;督促沿街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齐抓共管维护市容秩序;全面排查拆迁、出土工地,强化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日常监管,严查扬尘污染、违法清运、乱倒建筑垃圾等行为。
在7月19日开展的环境秩序整治典型案例媒体通报会,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到,今年四月份以来,西安市城管执法系统已开展占道(出店)经营区域性局部整治万余次,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经营120066户;教育劝离违规停放机动车165906辆,清理“九乱”20538处;排查出土工地19649个(次)、立案查处40件,建筑垃圾清运车辆6万余台次、行政处罚191件。会上,通报了7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云水一路杜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6月23日,市城管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鱼化寨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云水一路时发现:杜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违法现场进行全过程记录取证。
经核查,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向行政相对人下达法律文书,同时依据规定,向行政相对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200元整,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6月26日,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并自行履行缴纳罚款200元,执法人员开具《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扣押,案件办结。
案例二:西安远某有限公司清运建筑垃圾过程中车辆(车牌尾号2RV)未采取密闭措施
6月2日,市城管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云水四路与科技西路时,发现车牌尾号2RV涉嫌清运建筑垃圾过程中未密闭装载。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违法现场进行全过程记录取证。
经现场勘验确认,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并向行政相对人下达法律文书。
6月2日,行政相对人完成了调查询问笔录。根据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属从轻处罚情形。6月5日,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有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6月12日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行缴纳后罚款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该案办结。
案例三:雁南一路杨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5月17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曲江新区大队执法人员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杨某在雁南一路擅自占用人行道售卖西瓜。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杨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制止其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城管法律知识教育宣传。但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执法人员在报经批准后对其售卖工具(电动三轮车)实施了扣押,现场制作了《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开具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过程中,执法人员告知了行政相对人扣押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现场向其下达了处罚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5月27日,行政相对人自行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在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制作了《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了对行政相对人电动三轮车的扣押,该案办结。
案例四:北池头路某烤肉店乱倒污水
6月17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曲江新区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北池头路发现雨水收水井有乱倒污水痕迹,经联系小区物业调取该区域监控视频,显示为西安曲江新区某烤肉店于凌晨时倾倒。随即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并开启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经核查,行政相对人为任某(个体工商户),其主动承认了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完成调查取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清理污物。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规定向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200元的决定。
6月20日,行政相对人自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五:西安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3月30日,市城管执法支队航天基地大队执法人员在大兆街道东曹村检查发现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在道路旁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立即打开执法记录仪,现场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对现场证据进行固定,现场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立案调查,该轻型自卸货车系西安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该公司已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该车辆登记备案手续齐全。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将建筑垃圾擅自倾倒于东曹村某超市东侧便道处,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综合考量,执法人员依据规定,责令其立即清理所倒建筑垃圾,拟处10000元罚款。
经大队该案件审核批准,4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表示对认定事实及处罚无异议,执法人员依法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缴纳罚款,该案已办结。
案例六:航天基地某清表项目工地排放建筑垃圾不符合条件
5月7日,市城管执法支队航天基地大队接转办问题:4月26日夜,航天基地某清表项目工地在排放建筑垃圾过程中存在扬尘。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亮明身份后对该工地存在问题逐一核查,并用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完成取证工作后向行政相对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立案调查,该项目工地建筑垃圾排放人为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排放建筑垃圾过程中未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存在车行道路浮土厚、保洁不到位,部分裸露黄土覆盖不到位,车行道路硬化不到位等情况。行政相对人行为违反相关规定。鉴于行政相对人整改及时,属于从轻处罚情形。结合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综合考量,执法人员依据规定,拟对其处罚30000元。
经案件审核,5月29日,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表示对认定事实及处罚无异议。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罚款,该案已办结。
案例七:某雅苑项目工地排放建筑垃圾不符合条件
5月7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浐灞国际港大队执法人员在新筑路与漕渠路十字东北角某雅苑项目工地巡查时,发现该工地正在实施建筑垃圾排放作业,现场未采取湿法作业,未使用雾炮车、洒水等防尘抑尘措施。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对该工地现场勘验收集固定证据,并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过程。
行政相对人行为已违反规定。综合评判该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经大队合议和案件审核意见,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拟对行政相对人处罚50000元并向其先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了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正、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常彭朵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4-07-23 12:45:02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