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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刘荣华
案情回顾
刘某与王某是分别居住在某小区1403室、1404室的邻居,开发商交房时,两套房屋的入户门开门朝向均为内开。后在未征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王某装修时擅自将入户门改为外开,导致两户房门全开时呈90度角。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拆除向外开启的防盗门,恢复内开原状。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刘某的诉请。
法官释法
有的房主为了节省室内空间,装修时把入户门从“内开”改为“外开”。有的为了让自家入户门显得上档次,干脆直接拆墙把门改得更宽、更高。但这样的改动可行吗?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日常生活中,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应给予相邻方便利和接受限制,妥善处理邻里关系,解决权利冲突、划定权利界限、确立补救措施。
在行使相邻权时,不动产权利人应坚持以人为本,提倡换位思考,充分考虑相邻方的生活方便,保持在合理限度内行使权利,并相互为对方提供便利,对可能或已经严重危害相邻方正常生活、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等行为,应自觉主动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预防和救护,最大程度减少对相邻方的不利影响,不得将一方的便利建立在相邻权利人的不便之上。在出现可能妨碍安全通行、通风、采光等行为时,如果超出必要合理容忍范围,相邻关系中的权利相对人对其超出必要限度的干扰行为,应当承担包括赔偿、补偿义务在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到本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居民入户门外的通道属于业主共有,由业主共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未经许可擅自将入户门由内开转为外开的行为,阻碍业主楼内公用通道畅通,影响正常通行安全,已经超出相邻方合理容忍范围,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受害人可通过诉诸法院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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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2 05: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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