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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达州日报
私自改装入户房门 侵犯权益限期整改
生活在法治社会中的我们,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应当多学习法律知识,以免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尤其是邻里之间,应和谐相处,相互尊重,遵守法律法规。
王某一家居住在我市通川区某小区,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十分幸福。王某的女儿上幼儿园后,王某便将自己的父母从老家接过来一起生活。没过多久,王某的女儿在过道中磕碰到了膝盖,王某的父母也反映楼道“太窄了”,来往过路十分不便。王某所在楼层一共有四户,东西各两户,王某和刘某两家在同一侧,王某若想要使用电梯,则必须从公共通道经过刘某门前。邻居刘某将入户门改成了外开式,门外开时约呈90度,无法贴合墙壁,因此王某一家人出行必须经过的公共通道变窄,严重影响了王某一家人的通行。王某认为刘某私自安装外开式入户门致使过道变窄,不仅影响了自己和家人出行,还增加了消防隐患,要求刘某对其进行调整。但双方多次沟通未果,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将入户门恢复原样。
法庭上刘某辩称,自己和家人仅在进出时才打开入户门,每次开门时间很短,且并不是每一次开门都遇上王某及其家人出行,因此并未对通行造成严重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未征得邻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始内开式入户门改为外开式入户门,改造后的门框已经突出于墙体,改变了原始设计,刘某家的入户门外开时占用公用过道,对里侧住户的正常出入造成了影响,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限期将入户门恢复原状。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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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8 06: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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