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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梧州日报
■ 以案释法
人行横道飞“横”祸 醉酒驾车酿悲剧
【案件回顾】
2022年4月,周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沿龙圩区某大道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处时,与正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道路的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邹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车逃逸,后于案发当晚到龙圩区交警事故处理大队投案。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8.9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龙圩区检察院在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遂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释法】
每一起酒驾、醉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都会对一个或几个家庭带来无尽的伤痛。临近春节,约上三五好友把酒言欢,确是人生乐事。醉酒驾车,酿成人生悲剧,害人害己自食苦果。每个人都应该远离酒后驾驶,珍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卢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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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8 10: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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