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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明日报
●李光祯
6月以来,沙县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在工作中,连续查获两起销售报废机动车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这也是沙县区首次查处该类案件。
近日,沙县交警在长泰南路农校路段开展夜查统一行动时,邓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进入检查卡点。经检测,邓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邓某醉驾的行为受到了法律惩处。细心的民警在对邓某驾驶的摩托车勘验过程中发现,该车辆已近10年未进行年检,车辆外观破损,主要部件严重磨损,已达报废标准。经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该车辆系驾驶员邓某从林某经营的摩托车行购买。
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对林某进行传唤,林某很快就如实陈述了自己销售报废机动车的违法事实。原来,林某在经营摩托车行过程中,经常会以“以旧换新”等方式招揽顾客,回收顾客的旧摩托车折抵部分现金,再将新车销售给顾客。在此过程中,虽然林某发现部分顾客的旧摩托车已经濒临报废,但在利益驱使下,他还是将这些摩托车回收下来。随后,将车辆简单修整后以1500-200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据林某介绍,每销售一辆这类摩托车,他能够获得500-800元不等的利润。6月19日,交警大队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这些摩托车,对林某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民警在办理另一起危险驾驶一案中,发现其驾驶的报废摩托车系从某车行购买。6月20日,交警大队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该机动车,并对该车行经营者林某处以罚款行政处罚。
据经办这两起案件的沙县交警大队民警原欣怡介绍,报废车辆因为使用年限时间长,机件严重老化损坏,车辆操作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发生事故的概率远大于其他正常年检车辆,这样的车一旦上路非常危险,随时可能发生事故。而根据机动车保险相关规定,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或车主将很难获得理赔,易引发矛盾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并对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
那么,车辆的使用年限到了怎么办?正确的处置方式是:把车辆交售正规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向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切勿私自拆解或交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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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17 05: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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