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南海网7月8日消息(记者 李绍远 通讯员 余建波)男子陈某某多次到儋州市那大镇城区某商店和早餐店,假意买早餐及购物,趁店主不备时盗窃店主的手机。近日,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经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陈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骑电动车先后到儋州市那大镇某披萨店、商店、早餐店等处,假意购买商品或点餐,趁店主不备,先后实施盗窃7次,盗取手机七部。经鉴定,七部手机共价值5958元。2023年12月,陈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儋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七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儋州市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南海网版权声明:
以上内容由南海网原创生产,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对上述内容的任何部分进行使用、复制、修改、抄录、传播或与其它产品捆绑使用、销售。如需转载,请与南海网联系授权,凡侵犯本公司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本公司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电子邮箱:nhwglzx@163.com. 责任编辑:陈月婷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4-07-08 18:45:02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