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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本报讯(通讯员 洛央卓玛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沈晓琛)近日,青海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青海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分别制定出台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职称评价标准突出司法鉴定人和公证员职业特点,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发挥职称评价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更好满足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职称评价标准明确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公证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适用于青海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在职、在岗从事司法鉴定、公证业务工作,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价标准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青海省司法厅负责组建司法鉴定人和公证员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从思想政治和职业素质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以及学识水平和专业能力条件、实践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等方面,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司法鉴定、公证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及行业贡献。评价标准科学、丰富,贴合实际,在重点考察申报人员实际工作能力的同时,也突出了司法鉴定和公证公益属性,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的人才培养导向,激发司法鉴定、公证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作为,全方位促进我省司法鉴定和公证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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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5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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