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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秦都市报
可视门铃让俩邻居闹翻
“电子卫士”侵犯隐私法院判决拆除
本报讯(记者 谢斌) 如今,可视门铃、智能门锁、电子猫眼已成为一些家庭的标配。这些“电子卫士”,都具备监控、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一旦门外有“可疑”人员就会及时抓拍,并将拍摄画面发送至业主手机。
对于使用者而言,摄像头能给其带来便捷和安全感,但对于“被入镜”的邻居来说,摄像头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其隐私。因为这事,西安有邻居闹翻了,到底是否侵权,看看法院怎么判。
车某与赵某是门对门的邻居,两家原本居住多年一直相安无事。某天,赵某发现自家财物丢失,出于安全考虑便在门上安装了360度可视监控门铃,门铃正对着车某的大门,且赵某可以通过手机远程操控门铃摄像头方向。
车某认为,该摄像头会监控其个人隐私,自家人员进出和来人到访情况被这个摄像头拍得一清二楚,影响其正常生活。
车某请求赵某拆除监控门铃,赵某不理解,双方发生口角。经过派出所调处纠纷还是没能化解,原本和谐的邻里关系因为摄像头变得紧张,车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进了法院,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拆除摄像头。
碑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在门口安装摄像头虽为拍摄自家到访人员,但除公共区域外,原告进出住宅的活动信息、访客到访情况等个人隐私存在被该摄像头监控录像的可能,原告的个人隐私存在受到危害的现实危险。另,该摄像头由被告在手机上进行控制,原告无法调控,被告存在使用摄像头时刻进行调整、监控的可能,被告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对原告及其家人的私密活动和私密空间造成侵扰。故被告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依法应予拆除。
对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导致其精神抑郁,且被告摄像头并未拍摄到原告的核心隐私信息,对该费用不予支持。
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张婷介绍,有别于传统相邻关系中侵权行为的发生,本案涉及到科技设施设备的运用及对公民信息的采集问题。
关于安装电子摄像头是否构成侵权,通过法庭查明事实和调查走访,案涉电子摄像头可接入互联网,由被告在手机上随时操控,拍摄范围能覆盖原告家庭进出入及来客到访全部轨迹,存在信息被泄露的风险,不仅对原告生活造成侵扰,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掌握,将会对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将电子摄像头采集的个人信息定义为应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从而评价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已超出原告的合理容忍限度,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因此判令将电子摄像头予以拆除。
隐私权并非仅存在于私人空间,对于楼道等公共区域,因属于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的过渡区域,当事人往往会保有一定的隐私期待。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如需安装监控摄像头,应当从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角度出发,取得拍摄范围内邻居的同意,并注重信息保护,不泄露监控内容,做到既保护自己又不侵犯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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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12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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