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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官能见官”!2023年,广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5万人次

类别:国内 发布时间:2024-01-17 18:41:00 来源: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贺林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10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涵盖行政处罚、行政协议、行政强制、行政登记、行政复议等主要纠纷类型,涉及价格监督、拆迁补偿、交通运输、土地登记、民政、海关、旅游等领域。

据悉, 广东法院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上的“关键少数”作用,2023年,广东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5万人次,同比增长10.86%。

这些典型案例中,既有依法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庭前沟通、多次开庭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力出庭一揽子化解纠纷;也有深化府院联动、能动司法,通过发出判前调解建议书、司法建议等助推行政机关转变行政执法理念,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彰显了广东法院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做深做实能动司法,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以行政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实践和担当作为。

附:典型案例

一、某股份合作公司诉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因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某股份合作公司向151个分表用户提供转供电,并以“电费”名义高于政府定价向分表用户收取费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海市监局)认为该公司超出政府电价标准,以“电费”名义多收170万余元,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80万元罚款。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后,某股份合作公司仍不服,于2021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珠海市监局认定违法事实起算时间明显不当,处罚金额过高,遂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珠海市监局不服,提起上诉。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由院长担任审判长,珠海市副市长、珠海市监局局长分别作为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监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直面争议焦点,详细解释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法院调解下,珠海市监局当庭与某股份合作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股份合作公司同意向各分表用户退回多收的费用,珠海市监局将行政罚款数额变更为50万元,珠海市副市长代表珠海市人民政府表示同意。法院制作行政调解书,确认了上述调解协议的合法性。

【典型意义】本案为珠海地区查处转供电加价违法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负责人当庭拍板同意,与被处罚人签订调解协议,不仅实质解决本案行政争议,还化解了转供电公司与151个分表用户之间潜在的费用返还纠纷,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职能优势。庭审邀请了珠海市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近40名处级以上干部参加旁听接受法治教育,把案件办理过程转化为最直接、最有效、最生动的普法过程。本案经《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媒体深度报道,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张某荣、张某诉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协议案

张某荣、张某的父亲于1952年3月购置涉案物业,在其父亲去世后,该物业由其母亲及张某荣、张某等五名子女共同继承,但未进行分割过户。1999年6月30日,因旧城改造原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原罗湖区建设局)与张某荣、张某签订拆除房屋补偿协议。之后因张某荣、张某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直到2020年起诉时相关部门仍未按照协议向张某荣、张某交付房屋及给付补偿款。张某荣、张某曾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回迁安置和补偿问题但一直未获解决,遂于2020年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协议,交付安置房屋、支付补偿款并赔偿利息及房屋租金损失数百万元。

因本案所涉拆除房屋补偿协议签订于1999年,至起诉时已超过20年的法定最长起诉期限。期间当地政府已经过多次机构改革,签订协议的原罗湖区建设局早已不存在,职能承继方面也涉及多个机关、部门。在此情形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职权行使机关、案件实质化解问题进行多次法庭调查。在围绕职权问题进行的第一次法庭调查中,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罗湖区住建局)副局长出庭应诉,就原罗湖区建设局的职权承继以及罗湖区住建局现有职责范围等进行陈述,与其他当事人一起厘清本案适格被告。最终,各方确认由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以下简称罗湖区更新局)作为被告应诉并负责后续事宜处理。在围绕案件实质化解的第三次法庭调查中,罗湖区更新局副局长出庭应诉,当庭表达政府关于实质解决纠纷的态度,消除当事人顾虑。之后,罗湖区更新局副局长开展大量协调工作,请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方力量解决此历史纠纷,最终促成作为原拆迁人的开发商与张某荣、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二十余年的纠纷得以实质解决。

【典型意义】该案处理对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上的“关键少数”作用具有借鉴意义。面对人民群众确需保护的合法权益,法院没有简单以超出最长起诉期限为由一裁了之,而是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先后进行四次法庭调查,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两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中就相关法律问题积极陈述、推进确认适格被告,“出庭又出声”,庭后积极开展纠纷实质化解工作,“出声又出力”。最终在法院、行政机关多方联动下,案件通过协调方式实质解决原告诉求、化解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展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展示了行政机关化解矛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解决的真心诚意,体现了人民政府的责任担当。

三、某石业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以下简称佛山海关)认定某石业公司以伪报虚假价格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境, 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决定对某石业公司作出追缴偷逃税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23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某石业公司认为,佛山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针对违反海关监管的法律规定而不是适用针对走私行为处罚的法律规定,涉案处罚过重,于2023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了解到某石业公司系因对处罚法律依据认识不清以及认为处罚过重而提起本案诉讼后,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与案件协调化解。庭审中,佛山海关关长详细辨析违反海关监管行为与走私行为两者的定性及处罚区别,让某石业公司认识到其走私行为的违法性。庭后,法院建议佛山海关关长进一步与该公司深入沟通,促进双方相互理解。最终,佛山海关依法批准该公司延期、分期缴纳应缴货值价款,帮助企业解决经营资金链危机问题,企业认罚并自愿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对民营企业走私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巨大,案件处理一方面要维护国家依法打击走私的力度,另一方面要解决企业无法按时缴纳罚款的难题,尽量避免出现企业因执行罚款而倒闭的情形。法院通过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最终促成双方就执行罚款期限问题达成一致从而化解涉案纠纷,既体现对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原则,又彰显行政执法的理性与温度,提升行政处罚决定的可接受度及执行效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四、徐某诉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在广州北站附近路段招揽乘客并议价车费60元但尚未收取,准备驾驶涉案车辆时被公安执勤干警发现,并移交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花都区交通局)处理。花都区交通局经调查后认定徐某无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3万元。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都区政府)复议维持后,徐某仍不服,于2023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期间,花都区副区长、花都区交通局局长分别作为花都区政府、花都区交通局负责人出庭应诉,从处罚决定、复议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方面发表综合意见,多次阐明违法“拉客”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使徐某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庭审结束后,徐某主动向法院提交悔过书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并保证不会再犯。为推动本案调解工作,法院向花都区交通局发出判前调解建议函,认为徐某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议该局酌情减免部分罚款,以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花都区交通局经集体研究及征求复议机关花都区政府意见后决定采纳法院建议,综合徐某违法行为情节、认罚态度以及缴纳能力等因素同意将罚款数额调低至5000元。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会上,各方确认调解方案并签署调解笔录,徐某当场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包容审慎执法,行政执法要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案得以协调化解依靠多方合力,双被告行政机关贯彻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负责人均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应诉机关更加注重实质解决纠纷,而且负责人掌握案件症结所在后推动案件协调化解的效率更高。法院创新运用判前调解建议书,助推行政机关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准确理解立法目的,体恤民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五、张某等5人诉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曲江区政府)于2010年7月7日发布《曲江区府前中路旧城改造收地通告》,张某等5人的商铺位于上述改造范围内。经多年协商张某等5人均未与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征收部门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征收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等5人的商铺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商铺属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危房。2022年8月18日,曲江区综合整治办向张某等5人作出《拆除危房通知书》,要求其在5日内清理危房内的相关物品,配合政府的整治工作。2022年8月30日,曲江区政府对张某等5人的商铺实施了强制拆除。张某等5人不服于2023年分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违法并赔偿损失。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期间,曲江区副区长作为曲江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全程参与诉讼过程,庭审前深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庭审中对涉案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提出有关建议,庭审后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协调化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为消除对立情绪,争取理解与支持,曲江区副区长多次登门开展协调,以当事人愿意听、听得懂、听得进的方式与张某等5人面对面沟通,有效纾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历经九个月的反复沟通,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协调下就涉案商铺征收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制作行政调解书。张某等5人对因涉案商铺征收拆迁所引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土地出让等十六宗关联案件,涉及自然资源局、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均申请撤回起诉,多起纠纷得以一揽子解决。

【典型意义】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严格落实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切实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关键作用,有效消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分歧与矛盾。本案中,曲江区政府负责人积极做好庭前准备、庭审出声、庭后协调等工作,通过出庭应诉与行政相对人真诚交流,合理回应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及意见,及时跟进协调争议问题,积极配合法院共同化解行政争议,该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六、杜某等10人诉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系列案

杜某等10人因不服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莲上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分别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澄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澄海区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均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杜某等10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杜某等10人不服于2021年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澄海区政府决定驳回杜某等10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但该批案件数量较多,涉及面较广,而且莲上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违法,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法院积极与澄海区政府诉讼代理人也是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澄海区司法局局长沟通,希望行政机关能够自行纠错,减少当事人诉累。获悉相关情况后,澄海区区长主动参与诉讼,专门组织案件协调化解工作,配合法院联动化解,发挥区政府对镇政府的监督职能,动员莲上镇政府自行纠错。之后,莲上镇政府主动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杜某等10人与澄海区政府达成和解,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10宗行政纠纷得以“一揽子”解决。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能的实现,不仅体现在庭审中,还体现在庭前、庭外对案件的及时协调化解上,真正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作用。本系列案中,法院通过庭前与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充分沟通,促使其及时报告区长开展协调工作。区长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法院协调化解,推动镇政府自我纠错,最终促成10名相对人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自愿撤诉,充分发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切实参与行政应诉、实质化解争议的关键作用,有力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错,实现案结事了、双赢多赢共赢。

七、赖某诉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继续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案

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紫城镇政府)曾与赖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因开发建设需要征收赖某的房屋并将返还其安置地161.13㎡及生产生活留用地36㎡。紫城镇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地分配方案》载明的安置分配原则为:安置地块规划每卡面积67.5㎡,并按整数倍进行切块安置,拆迁户之间可以自由割补整合成67.5㎡的整数倍,多余的面积以3750元/㎡给予货币补偿。后紫城镇政府确认分配涉案135㎡安置地给赖某,赖某要求在旁边再返还62.13㎡安置地和生产生活留用地未获同意。赖某不服于2022年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紫城镇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书,交付161.3㎡的安置地和36㎡的生产生活留用地。

东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应返还赖某剩余的26.13㎡安置地,因赖某未能与其他拆迁户之间自由割补整合成67.5㎡的整数倍,紫城镇政府应按照《拆迁安置地分配方案》以3750元/㎡给予货币补偿,共计97987.5元。关于生产生活留用地返还的约定违反“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的禁止性规定,依法确认该条款无效,同时判决责令紫城镇政府采取补救措施。赖某不服,提起上诉。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研判认为,本案争议存在实质化解的可能,经与紫城镇政府沟通,紫城镇副镇长积极提出协调处理方案。庭审中,紫城镇副镇长作为紫城镇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当庭表示政府愿意在法律范围内协助赖某与其他拆迁户沟通割补事宜,但需要时间,获得赖某理解。庭审后,副镇长经与其他拆迁户多次沟通,最终成功协助赖某将剩余的应补偿26.13㎡安置地通过割补整合至67.5㎡,上报县政府审核,交由赖某使用。因生产生活留用地返还的约定违反“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禁止性规定,经向赖某释法说理,赖某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解决。双方签署调解笔录,人民法院根据调解笔录制作了行政调解书,案件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真正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性化解争议的成效,离不开负责人庭前、庭中、庭后的积极主动作为。本案中,紫城镇政府副镇长庭前积极与法院沟通、提出实质化解方案,庭审中主动出庭应诉、表达解决问题的诚意,庭后积极与案外人沟通协商,协助赖某与其他村民完成安置地割补整合和协助审批,推动案件争议得到实质化解,树立政府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八、丘某、陈某甲诉海丰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

1993年,陈某乙冒用丘某的身份证与钟某在海丰县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1997年,丘某与陈某甲向海丰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书。2017年,丘某因个人事务需要,向海丰县民政局申请出具婚姻情况证明,海丰县民政局查询后发现丘某存在两次婚姻登记。丘某自此发现其身份证被陈某乙冒用进行婚姻登记。其后,丘某与陈某甲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并要求撤销被冒名的婚姻登记,均未获解决。丘某、陈某甲遂于2023年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丘某与钟某的婚姻登记。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期间,海丰县民政局副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负责人认真听取了丘某、陈某甲诉求,确认丘某被陈某乙冒名顶替进行婚姻登记的事实,愿协同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因本案起诉已明显超过五年的法定最长起诉期限,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向海丰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依据查明的事实建议该局撤销涉案婚姻登记,海丰县民政局采纳司法建议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丘某、陈某甲主动申请撤诉。从开庭审理到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仅用了三天时间。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冒名婚姻登记的情况陆续被核查发现,撤销冒名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屡见不鲜。因不少冒名婚姻登记行为至起诉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实体处理此类纠纷存在法律障碍,必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本案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积极作用下,府院加强联动,聚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力量,高效解决长达30年的错误婚姻登记问题,维护了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九、某旅行社诉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案

2022年,郑某将与其同行的三人(王某、伍某、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团费通过微信发送至何某,由何某代为向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旅行团。某旅行社与何某签订旅游合同,并为该四名旅游者参加旅游保险。因黎某在旅途中意外身亡,黎某亲属向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荔湾区旅游局)投诉。荔湾区旅游局经调查,认定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违法,向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某旅行社已按要求加以改正。之后荔湾区旅游局仍就该违法行为向某旅行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万元。某旅行社不服于2022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期间,荔湾区旅游局副局长作为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多次向某旅行社解答事实根据、法律适用以及类案处理,回应质疑,同时认可某旅行社在本次事故处置过程中积极配合的态度,缓解其对处罚决定的抵触心态,有助于推动调解工作的开展。庭审后,法院认为四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荔湾区旅游局仅以代签书面合同没有书面授权为由作出处罚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建议荔湾区旅游局综合考量处理结果。荔湾区旅游局副局长主动联系,听取并反馈法院关于法律适用、优化营商环境、新冠疫情影响方面的意见,推动落实集体讨论,主动撤销处罚决定,之后某旅行社自愿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行政应诉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通过大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负责人可以更直观地了解行政执法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地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本案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座谈沟通、面对面调解“三步法”,强化府院联动,最终促成纠纷实质化解。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应诉,以诚恳态度缓和对立情绪,庭审后主动听取采纳法院协调意见,积极启动纠错机制,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彰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功能。

十、某经济合作社诉江门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2017年4月18日,开平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预公告》,决定征收某经济合作社等的集体土地,征收土地的具体工作由开平市百合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百合镇政府)负责落实。同年12月1日,百合镇政府与某经济合作社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某经济合作社同意百合镇政府征收其集体土地并由百合镇政府向其支付相关补偿款项。2019年5月23日,开平市自然资源局以公告形式发布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日,开平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在某经济合作社张贴并进行公证保全。2020年5月9日,某经济合作社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开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江门市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以及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由驳回某经济合作社的复议申请。某经济合作社不服于2020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期间,江门市副市长作为江门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副市长积极参与庭审各环节,并就实质性解决涉案行政争议陈述意见,指出某经济合作社的行政复议请求虽为撤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实质诉求系要求开平市人民政府对其主张拥有权属的涉案林地给予征收补偿。在某经济合作社未能有效举证其系涉案林地权属人的情况下,其应当在解决权属争议确定权利人后,再行维护其征收补偿权益,并承诺将责成开平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从实质化解涉案争议角度出发,认真研究涉案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依法积极组织各方协调以解决某经济合作社的实质诉求。庭审后,百合镇政府牵头成立专门工作组,通过核查、走访、释明,逐步消除某经济合作社认为其拥有涉案林地权属的误解,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切实履行法律义务、强化法治思维、转变治理方式、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群雁高飞头雁领,在推动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江门市人民政府持续发挥“头雁”作用,副市长连续两年代表江门市人民政府在一审开庭中出庭应诉,为案件做好化解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另外,本次庭审采用“市长出庭、局长旁听”模式,有效延伸市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组织市、县、镇三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旁听出庭应诉,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也进一步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引领作用,不断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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