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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玉林日报
父亲看娃不力 母亲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支持,并向父亲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
本报玉州讯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因被告陈某对儿子陈某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法院依法判决变更陈某某由其母亲李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陈某某抚养费1000元给李某。同时,鉴于陈某存在监护责任缺失、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的问题,在生活、学习上未能给予陈某某辅导、照顾,法院依法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对其提出具体履行建议。
女方李某因与男方陈某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陈某某由陈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600元给陈某。后李某发现陈某某遭其祖父用木棍殴打受伤,她认为陈某未尽到抚养义务,未实际照看陈某某,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陈某离婚后,陈某将陈某某交由父亲照看,未能履行其作为监护人的职责,对陈某某疏于管教,在生活、学习上未能给予陈某某辅导、照顾。陈某某随祖父生活期间,因玩手机问题,被祖父用木棍击打,导致其身心受到伤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服判息诉。
之后,法院针对陈某监护责任缺失、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的行为,依法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对其提出具体履行建议,包括关心儿子日常生活,关注儿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及情感需求,引导儿子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行为习惯。在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之前,法院传唤陈某到家庭教育指导站对其进行“一对一”的家庭教育指导,告诫其要及时纠正不当教育方式,学习做一名合格的父亲,学会“依法带娃”。最后,法院联合心理咨询师、家事调查员、人民调解员,对陈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从心理创伤中恢复过来,早日回归正常生活。之后陈某某跟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高斯宜 刘广兰)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针对不当的家庭教育行为,玉州区人民法院通过“三融合”措施,即发出家庭教育指导文书、对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一方进行“一对一”家庭教育指导、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相融合的方式,让受教育者准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从而改进并优化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达到以“令”施教、促教的效果。同时,法院通过介入心理疏导,消解未成年人因家庭教育不当导致的心理创伤,刚柔并济,情理法相融,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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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2 2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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