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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商报讯 近日,杭州萧山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在对两家大型医院口腔科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了一类相似的违规情形——口腔科诊室内的器械车上,都存放带输送头的填充材料。
根据调查结果,执法人员对两家医院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明明情形相似,现场笔录也差不多,为什么最终处罚结果却有“天壤之别”?
据了解,检查当日,两家医院口腔科的器械车上,都存放有带输送头的填充材料。由于该输送头极其细小,肉眼无法判断是否已经使用,执法人员在现场遵循客观性原则,如实记录了检查情形:A医院的器械车上存放有两支带输送头的填充材料,B医院的器械车上存有3支带输送头的填充材料。
“本次处罚与填充材料的数量无关,通过实地查访、询问调查,我们发现类似的表象下是完全不同的事实,A医院器械车上填充材料前端的两支输送头是使用过的,属于医疗废物;B医院器械车上填充材料前端的三支输送头则是未经使用的备用品。”执法人员介绍,A医院使用过的带输送头的填充材料作为医疗废物,未及时置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最终,结合裁量标准,A医院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
B医院将带输送头的填充材料裸露存放在诊室器械车上,未达到《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的储存要求,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最终,结合裁量标准,B医院受到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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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14 08: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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