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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兵团日报
●李英锋
“在员工工资中扣除经营用电费用,属于克扣工资行为。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涉及公司要求员工分摊办公室超额电费的劳动争议纠纷,引发广泛关注。
这一案例勾起了一些劳动者的“伤心事”,不少劳动者都对企业要求自己分摊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设备费用、宽带费、办公用品费、租金等的荒唐做法大倒苦水。一些企业既让劳动者付出劳动和汗水,又让劳动者分摊相关成本支出,利用在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强行薅劳动者的“羊毛”,殊不知,这种盘剥劳动者的行为不单违背了经营管理伦理,还触碰了法律底线,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有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有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把己方的责任转嫁给劳动者。企业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企业既有获得利润的权利,也有支付成本的义务,而水电费、办公用品费等支出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成本,在企业自负盈亏的范畴之内。劳动者按照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只需干好自己的分内事,正常履职,付出劳动,即可获得正当的劳动报酬,哪怕是企业出现了亏损,劳动者也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至于企业的成本支出,劳动者作为企业的一分子,固然有一定的压减节流义务,但对最终的成本账,劳动者没有埋单的义务,不管水电费、办公用品费等花了多少,都应由企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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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26 05: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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