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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太原晚报 本报讯(记者 陈珊 通讯员 张馨艺)为顺利办理购房贷款,一对夫妻竟然想到用“办假证”来欺骗银行,东窗事发后,他们也因此承担了刑事责任。7月30日,万柏林区法院发布了一起“假离婚”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
2022年1月,晓东(化名)购买了太原市某处小区房产。在办理房屋贷款过程中,晓东发现妻子的个人征信不好,影响银行发放购房贷款,于是便想到了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骗取银行的购房贷款。之后,晓东将制作假证人员大林(化名)添加为微信好友,并将本人居民户口簿照片、结婚证照片等信息发给对方,转账400元购买了伪造的离婚证和居民户口簿。收到伪造的证件后,晓东用这些证件在某银行办理房屋贷款人民币53万元。
不久,公安机关抓获制作假证的大林,通过排查其微信交易记录,确定了大林与晓东的交易事实,于2022年9月将晓东抓获归案。案发后,晓东向银行归还了全部贷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晓东购买伪造的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万柏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为办理贷款,通过他人伪造离婚证、居民户口簿,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晓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万柏林区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晓东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万柏林区检察院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解释,本案被告人晓东办假证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是一种骗贷行为,构成犯罪,对自己和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且在此基础上取得的按揭贷款购房资格不受法律保护,银行发现后不仅可以撤销合同,还可以要求夫妻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为牟利出“奇招”的行为,稍有不慎,就会有“人财两空”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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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31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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