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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南日报
“检察官,你评评理,我付了十多万元的买车钱给林某某,结果一下子全没了!”近日,被害人李某某情绪激动,向承办检察官诉说自己向林某某购车却被骗的过程。
2016年,林某某在诏安开设汇鸿某某汽车贸易公司经营汽车销售生意,口碑一度不错。2020年,该公司资金链断裂,林某某个人欠下高利贷,且尚有部分车辆尾款没有补齐给合作商家沈某某。为了补齐尾款、归还高利贷及满足个人生活挥霍,林某某逐渐动起了歪心思——通过骗取客户的购车款来增加自己的资金来源。林某某遂隐瞒个人经济现状,对外仍虚构公司运营良好假象,吸引更多客户购车,从中骗取更多购车款。
2020年10月中旬,李某某来到汇鸿某某汽车贸易公司,林某某表示愿意“让利”,以低于市场价销售车辆,李某某心动不已,遂与林某某签订购车合同并支付部分款项。2020年10月至次年1月,林某某又故技重施,先后与郑某某等人签订购买汽车合同并收取购车款后共计70多万元。但林某某在收款后仅向合作商家沈某某订购三辆车辆并支付10万元订金,将剩余60多万元购车款用于个人挥霍。由于未支付尾款,导致被害人李某某等人未能按时提车,且在李某某等人多次催促之时,仍多次隐瞒没有补交尾款或是没有订车的事实,虚构各种事由拖延提车时间。
2022年,被害人李某某、郑某某等人发现事情有异遂报案至诏安县公安局。诏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3月初,诏安县人民检察院经过细致审查,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示:近几年,汽车保有量不断加大。消费者购买汽车时,要擦亮双眼,谨慎选择汽车经销商,甄别经营者资质,最好先上网查询商家、车辆的相关信息,从正规渠道购车。签订购车合同时,要将订金、对车子的要求、提车时间等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保留相关证据,增强维权意识。发现自己的消费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沈喜林 沈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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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08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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