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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本级职工医保付费方式,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结算办法》)的通知。河北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医疗保险等基金,均适用本办法。
统筹基金结算包括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费用;政策范围内诊疗项目、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床位费用;跨省、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定的费用;经协商谈判确定支付标准的药品项目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纳入或暂时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项目费用。个人账户结算范围,按照个人账户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为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结算,按年初预付周转金、自然月结算、年度清算方式进行。每年一月,医保经办机构结合实际结算情况与财政部门商定预拨医保经办机构周转金额度,用于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向两定医药机构拨付医保月结费用及向参保人员拨付各种现金报销、转移支付、生育津贴等医保费用。
《结算办法》明确了预付周转金拨付范围与标准,周转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周转金使用合理。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医药费、门诊单独病种等医疗药费用支付方式。明确了住院医药费的结算方式、周转金制度、DIP区域调节金制度、DIP月度结算中分值、点值、系数、月度总额的确定。其中,定点零售药店的医药费,按照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支付金额扣除质量保证金、违规及不合理费用后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按照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支付金额扣除违规及不合理费用后进行结算;门诊单病种等费用结算按照医保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住院医药费,按照DIP或项目等结算方式,扣除违规及不合理费用后进行结算。
据悉,《结算办法》能充分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降低成本和提升服务质量的积极性,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促进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明晰定位、分工协作、有序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和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结算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下为省本级符合按病种分值付费(DIP)40家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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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2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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