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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盐阜大众报
万霞灿
案情回顾:2023年5月,租客张某承租了房东陈某的房屋。房屋系陈某的征收安置房,2022年6月交付拿房,2023年1月装修完毕,2023年5月对外出租,张某是首租。入住不久,张某即出现眼耳发胀、喉咙肿痛、鼻塞流涕等症状,张某自费购买了滴眼液、滴耳液、头孢等,使用后症状仍有持续。
2023年8月,张某挂号就医,医院诊断其身体有炎症,并进行了消炎治疗。后张某购买甲醛检测仪自行对出租房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测试,发现甲醛含量超标,遂搬离出租房暂住酒店。张某委托某机构对房屋进行甲醛检测,检测意见为:甲醛为0.25㎎/m^3(国家标准限定值≤0.08)、TVOC为0.77㎎/m^3(国家标准限定值≤0.6)等,室内空气中甲醛、TVOC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提前解除租房合同、退还租金、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应当将符合约定用途的房屋交付承租人。本案中,张某租房系自住,房东陈某应保证交付给张某的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身体出现不适症状,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室内空气中的甲醛、TVOC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故当时房屋不符合正常居住条件,且对张某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陈某构成违约,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结合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程度、张某实际遭受损害的后果、居住时间长短、后续张某的身体健康发展状况等因素,法院遂判决解除租房合同,陈某退还剩余租金并赔偿张某损失。
法官说法:出租人应对租赁房屋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立约时明知房屋存在上述问题,承租人仍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并不以出租人事前已经明确告知为免责事由。这体现了民法典对人身安全保障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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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9 0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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