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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栾海明
在农村,山林土地的合法有序承包对于村委和村民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一些地方,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服务缺位,未邀请专业律师对山林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等,使得前期一些山林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不够规范,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约定过于简单,后期合同期满后承包土地上附着物的归属出现争议。
在沂源县大张庄镇,为了维护村委会和村民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纠纷,沂源县大张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组织专业人员及时介入,从情理法等多方面入手,圆满化解了山林土地纠纷。
山林合同起纷争
2001年1月1日,大张庄镇某村6户村民以张某义的名义与村委签订山林承包合同,租期10年,租金每年2600元。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6户村民再次缴纳承包费,但未签订新的承包合同。2021年,该村张某刚因在危房认定过程中认为片区危房认定工作人员张某义未按有关程序将其居住房屋认定为危房,两人关系交恶。
2024年5月,张某刚以张某义等6户村民未与村委签订新的山林承包合同为由,向村委要求收回山林,改由自己承包,村委未同意其请求。张某刚遂到司法所反映诉求。
调查走访探实情
大张庄司法所接到诉求后第一时间到该村委走访座谈、了解情况。村委表达了想收回山林重新出租的想法,但山林承包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山林中的刺槐树,杆子以下归集体,杆子以上归乙方。因国家政策要求,山林树木严禁随意砍伐,所以,张某义要求村委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原责任区书记刘某材2023年召开过一次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一是收回该处山林,二是补偿张某义等6户村民54000元。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补偿款。张某义认为应按照会议决定得到54000元补偿。村委则表示会给补偿款,但应当在有新承包户承包后,从承包费中拿出54000元给予其补偿,但目前没人承租,如果在没人承租的情况下由村委会支付54000元补偿款,村委认为不合理。村委认为,自张某义等6户承租至今,一共缴纳租金52000元,现在补偿就要54000元,租金甚至不足以支付补偿,严重损害村集体利益,如果确需村里补偿,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清点成材刺槐数量,按市场价折价补偿。张某义不同意该方案,双方僵持至今。
揭榜挂帅建新功
鉴于案情复杂,大张庄司法所立即上报镇党委政府,镇党委政府随即成立由镇综治中心、责任区、司法所、村法律顾问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判,并决定发帖揭榜。
5月16日,大张庄司法所在调解员群中发布榜单,各镇村调解员积极响应,阐述化解方案,要求揭榜挂帅化解该案。在众多化解方案中,镇法律顾问贾成义因在其他镇有过类似调解案例,调解方案成熟可靠,得到一致认同。司法所及时将揭榜人员和化解方案报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立即开展专班调处工作。
5月27日,大张庄司法所牵头组织揭榜人贾成义、张庄责任区负责人、村委会人员、租户代表张某义在村委会会议室开展调解会议。调解会上,司法所首先宣布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则、要求,随后双方发表了意见,最后贾成义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对相关争议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
揭榜人贾成义分析说,张某义担任村小组长多年,对村里的工作很了解,一直以来也非常支持村委工作,理应理解村里的难处,且村里也愿意履行合同约定作出补偿,但当时约定54000元的补偿款,原意一方面是为了以高补偿款劝退别有用心的人,保障张某义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是村委认为自张某义等承包该处山林以来租金均按时缴纳且对山林履行了看护义务,所以村委也不想随意更换承租人。现在,如果在无人承包的情况下,由村委全部支付54000元款项,20余年承包费52000元甚至不足以支付该补偿款,从法律上讲有失公平,也严重损害村集体利益,最后走到诉讼,法院也不一定会支持其主张。听了上述分析,张某义等人口风明显有所松动,说要回去商量一下。
为确保在第二次调解时有更多的有利证据,专班人员经过会议商讨后,决定立即对山林内刺槐进行清点。村委第一时间组织公益性岗位人员对山林内的刺槐数量和大约尺寸进行了清点,最终共清点出866棵刺槐树,随后又找到常年贩卖树木的人员进行评估作价,总金额在32000元左右。3天后的调解中,村委将前期清点和作价情况进行了通报,但张某义等以该次评估系私人行为,对其公平性存疑,对评估结果不予认可。
双方又进行了反复磋商,最终张某义与村委达成共识,形成最终协议:一是由村委和张某义等选出共同信任的人负责清点承包山林内的成材刺槐总数;二是由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清点出的成材刺槐总数按照市场行情进行作价;三是根据作价结果,及时对张某义等作出补偿;四是村委收回林场的承包权,重新按照当前的承包价格进行公开发包。
6月9日,经过前期努力,村委会在司法所、责任区、法律顾问的见证下,将折价后的35000元补偿款交给张某义等6户村民,调解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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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12-10 23: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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