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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江淮晨报
安徽将出台土地监督检查条例
落实决策不力的可约谈负责人
本报讯 为规范全省土地执法检查工作,厘清土地监管权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土地,7月9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6日。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工作机制。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及时核查。核查后提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建议。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不同决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等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单位、个人非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使用土地,违法违规办理规划许可的,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违法行为轻微,可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给予处分的,应依法予以处理;无权处理的,应移送监察等机关处理等。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建立执法巡查、抽查制度,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督,坚决遏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督促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重大违法案件,将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接受社会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建立土地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地督察,向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意见书。被督察对象应按照督察意见整改,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被督察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约谈有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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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10 05: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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